高处作业“五必须”
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m以上(含2 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五必须”
|
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
|
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
|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作业前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2)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5)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
|
(1)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和扎紧裤管,安全带的挂钩或者安全绳必须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高挂低用。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头部防护一安全帽》(GB2811-2019)的有关规定。
(3)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坠落防护一安全带》(GB6095-2021)的有关规定。
|
|
4.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安全网、防护栏等)
|
高处作业应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1)需按规范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防护栏等;
(2)在涉石棉瓦、彩钢瓦、轻型棚等不承重物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搭设稳定牢固的承重板等工程措施;
(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得进行登高作业;梯子无防滑措施或未穿防滑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高压线旁无遮拦不得进行登高作业;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得进行登高作业;光线不足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4)严禁携带笨重物件进行登高作业;
(5)严禁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登高作业。
|
|
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
高处作业现场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