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文件以及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鹤发改价管[2015]300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户水资源费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35元/m3 ,非居民用水0.4元/m3 ,特种行业用水0.8元/m3。
按照要求,我市居民用水综合水价由原来的2.55元/m3调整为2.75元/m3,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由原来的3.60元/m3调整为3.75元/m3,特种行业用水由原来的9.35元/m3调整为9.90元/m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