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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鹤壁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协议签订仪式在我公司8楼会议室举行。鹤壁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将于6月1日起由我单位代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豫税发【2021】52号)、《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鹤政【2006】51号)规定,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后征收平稳有序,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淇滨区税务局与我单位签订委托收费协议,委托我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鹤壁市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鹤政【2006】51号)文执行,具体标准为2元/人月。


文:祁喆
编辑:祁 喆
校对:杨锦莉 赵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