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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共筑清风正气

拒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共筑清风正气 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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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廉洁自律  风清气正

拒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共筑清风正气

廉洁自律  风清气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始终坚持零容忍,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铁规矩、硬杠杠,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党员干部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背道而驰,败坏党风,带坏社会民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公司纪委特推出纪法教育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专题公众号,与全体干部员工一起学习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纪法知识,提醒公司干部员工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提升廉洁自律意识。


01

以下6种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不可为

01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02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03


收受或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04


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05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06


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02

党纪法规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披着“人情往来”的外衣,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且花样不断翻新,手段隐形变异。如何精准认定违规受礼行为、准确区分行为的纪法罪非常重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3

精准认定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通常可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职权职责、业务关系等进行认定,收受财物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外商或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如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公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赠送等。

二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判断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首先看交往关系是否正常,是否有亲友、同学、同事等关系,亲疏远近和日常交往情况;其次看礼品礼金等财物的数额是否正常,综合考量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等因素进行判断;再次看往来方式是否正常,正常人情往来多是双方互相往来,都有向对方馈赠礼物或其他财物的情形,如果是经常性单方面收受行为,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实践中,有些党员干部在受礼后会回赠对方一定财物,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及时回赠或者有正当事由回赠,且回赠财物价值与收受财物价值差距不大,符合人情往来特征的,一般不认定为违纪。若回赠时间与收受时间相隔较长或无明显正当事由回赠,甚至具有逃避审查调查目的,或者及时回赠财物的价值明显低于收受财物的价值,则涉嫌违纪。

三是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受礼。主要表现为:一种是受礼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即“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不真实;另一种是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但从合规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断,有的确实没有必要,有的虽有必要但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党纪国法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没有明确标准的,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市场公允价值。




04

区分是违规受礼行为还是受贿违法犯罪

一看有无特定的利益诉求。

违规受礼行为通常系单纯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送礼方是为了联络铺垫感情、搞好关系,既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没有提出意向性要求。

二看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礼行为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必须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实践中,不要求行贿人必须明确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事项,有些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客观情况和常识,能够认识到行贿人有请托事项。如单位开展职务晋升期间,下属送给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财物,领导应当知道对方送给自己财物的意图,其收受对方财物,即使尚未实施具体谋取利益行为,也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看有无“感情投资”等情形。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一些所谓的“感情投资”提出了明确意见,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此时下属或被管理人员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实际为其谋取利益,仍然拟制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若给予和收受财物的双方不具有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以及财物价值不满3万元的,则不构成行受贿犯罪,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则构成违规受礼。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作为一种不正之风,不仅侵蚀了社会风气,更是严重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及了纪律的红线。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和企业的形象,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职场环境,影响恶劣,不容小觑。因此,广大干部员工必须深刻认识到其危害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做到引以为戒,不越雷池一步。广大干部员工应将公司关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专项方案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做到廉洁自律。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纪律规定,加强对下属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公司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追责力度,形成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声明:文章部分内容整理来源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同行学习,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成守花

编      辑:唐甜甜

审      核:谢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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