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内部退养、离岗退养职工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内部退养是为激发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而实行的人力资源优化措施。2005年1月,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皖北煤电劳资〔2005〕17号),提出:执行岗位绩效工资的城镇合同制在岗职工,从事地面生产、后勤服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经个人申请,组织审批,实行内部退养。此后,集团公司结合煤炭行业形势变化多次对内部退养办理条件进行优化调整。
离岗退养是集团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期间安置职工的路径之一。2016年9月,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印发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员工离岗退养规定(暂行)的通知》(皖北煤电劳资〔2016〕106号),提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出现职,离岗退养:(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操作岗位工人;(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操作岗位工人;(三)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且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矿处副三总师及以下管技人员。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批。
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2005年1月制定的《关于印发<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皖北煤电劳资〔2005〕17号),明确规定:内部退养生活费=基本工资×对应百分比+年功工资,不足700元/月的补齐至700元/月。此后,集团公司依照上述计算公式,结合在岗职工薪酬水平,逐步将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提高到1350元/月,不足的补齐至1350元/月。
离岗退养生活费标准:2016年9月制定的《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员工离岗退养规定(暂行)》(皖北煤电劳资〔2016〕106号),明确规定: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1350元+离岗退养奖励(特殊工种500元/月,普通岗位300元/月),累加后分别为1850元/月和1650元/月。从2018年起,又将离岗退养职工生活费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1800元/月。
集团公司确定的内部退养、离岗退养生活费发放标准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1993〕第111号) “发放的内退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76号)规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截至2018年底,集团公司共申请6.2亿元奖补资金,依法依规用于发放职工生活费、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资金使用得到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审计署驻南京办及安徽省审计厅的认可。经测算,完成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共需15.2亿元费用,扣除奖补资金后集团公司仍需承担9亿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内部退养、离岗退养职工只是退出工作岗位,并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仍按月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保等费用,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年12月,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皖北煤电劳资〔2017〕182号),提出:已办理内部退养、停薪留籍、协议中断劳动关系的员工,男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自愿从事井下一二线工作岗位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返回上岗。集团公司党委始终关注退养职工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退养职工解决现实困难。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正在对夫妻双方均退出工作岗位、家庭特别困难的在册人员进行摸底,并根据用工需求,择机出台相关政策。
2015年底,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停止发放过节费,在岗职工也不再享受过节费。年度体检是集团公司关爱职工的具体体现。目前,集团公司每2年为在岗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下一步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予以综合考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第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国家为合理控制职工缴费数额比例,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收入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也应按照最低缴费数额缴费。为此,根据社保缴费基数反向推算退养生活费待遇,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2016年4月,人社部等七部委出台《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明确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此后,安徽省(皖政〔2016〕52号)及淮北市(淮政〔2016〕48号)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文件中也先后做出相同规定,明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集团公司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为退养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应缴纳部分,退养职工要求集团公司承担并为其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没有政策依据。
1.为保证职工代表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均对职工代表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集团公司《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一般职工代表是指从事生产建设的工人、不担任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选举职工代表应充分考虑其岗位特性、业务能力、群众基础等因素,一般为直接从事生产建设的在岗职工。退养职工已退出原岗位,与其他职工群众的联系也逐渐减少,因此不再适宜推选为原单位职工代表。
2.集团公司《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代表调离本选举单位、退(离)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退居二线的可以安排替换。”内退、离岗退养,也是职工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
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对职工代表类型和选举程序均有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应以选区为单位,经合法、民主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因此,将退养职工群体作为选举类型直接分配名额,不符合职工代表选举的民主程序。
4.退养职工不参与职工代表选举,是省内同类企业职工代表选举的普遍现状。
(资料由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集团公司工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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