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三)建筑业怎样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应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谁提出?有什么时限要求?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谁申请?
(三)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鉴定后伤情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
答: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1)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2)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4)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举例:王某为某厂工人,某日清理机床时不慎被机器擦伤胳膊和手指,经多次医院门诊治疗后痊愈。同事劝王某去申请工伤认定,但王某觉得没有落下残疾,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请问,工作中此类轻伤需要工伤认定吗?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能。受伤程度与工伤认定无直接关系,认定工伤与否,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的结论为准。王某因工受轻伤,经治疗后痊愈,如申请被认定为工伤,所受伤情达不到相应的伤残等级,则不享受伤残待遇,但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如申请停工留薪期,则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答:(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伤残津贴如何确定,一成不变吗?
答:一级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如果上述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五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四)职工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有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果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规定享受新定的、相应的伤残待遇。
举例:2018年5月,陆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陆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已知陆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为5673元,请问陆某可以申领哪些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答:陆某还可以获得以下一次性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9*5673=51057元;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由原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抚恤金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享受抚恤金?
答:(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举例:2019年7月,孙某在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当场死亡,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已知孙某家中只留有年满60周岁无经济来源的年迈父亲,孙某工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49元,请问孙某发生工亡后,其相关待遇如何计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孙某遗属可以领申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以下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2359=847180元;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作为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经申请后,孙父从孙某工亡之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30%+10%)*4749=1899.6元。
(一)到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二)申报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办理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哪些证明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答: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时,以下4项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1)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2)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进行核验,如发现虚假承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承担?
(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发生工伤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医疗(康复)费审核包含哪些内容?
(二)在工伤待遇稽核监管中,发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三)单位或个人作出哪些行为会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答:(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省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中心
终审:赵国忠
初审:张国爱
编辑:邵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