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制度规定,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泄漏标底及相关评标信息、内外串通勾结、干预评标的:
(一)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降职(降级)处分。
(五)给企业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失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施工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利益,现场签证多签或少签金额较大的:
(一)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给企业造成特大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中介谋取不正当利益,将经济往来中的佣金、回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损害企业利益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其他金融产品等贿赂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庆典活动;参加业务相关单位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以操办婚丧喜庆、本人或亲属生病住院、升学、出国等为由,借机敛财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给企业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