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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专题(二):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主要处理处分条款

纪律教育专题(二):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主要处理处分条款 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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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纪律教育专题(二):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主要处理处分条款

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

主要处理处分条款




为深入推进党纪学习教育,提升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纪律规矩意识,把严的基调贯穿公司管理全过程,公司党委、纪委以党纪学习教育为重要契机,开展了重点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专项治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将责任落实、风险防控、廉洁从业、严格作风等重要事项纳入廉政约谈中,持续引导干部员工“学党纪、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促发展”,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工作,现摘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2021年版)等文件中相关的处理处分条款,请公司干部员工认真学习,对照自查,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版)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制度规定,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泄漏标底及相关评标信息、内外串通勾结、干预评标的:

(一)发生此项行为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产生一定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三)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降职(降级)处分。

(五)给企业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失职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施工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利益,现场签证多签或少签金额较大

(一)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降职(降级)处分。

(四)给企业造成特大经济损失,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中介谋取不正当利益,将经济往来中的佣金、回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损害企业利益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其他金融产品等贿赂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庆典活动;参加业务相关单位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以操办婚丧喜庆、本人或亲属生病住院、升学、出国等为由,借机敛财的:

(一)情节较轻或给企业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给企业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党〔2020〕33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违法但根据有关党纪条规及法律法规免于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



重庆公司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八)乙方存在下列情形,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1.虽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外兼职且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或改正后再犯的。



党风廉政问题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23-68458130

邮箱:cqsbd-jcsjb@cq.sgcc.com.cn




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纪委



责任编辑|谢 瑶

编辑|陈玉凤

审核|王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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