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的监理工作要点
曹海明 / 王建
1.在项目监理部中由总监或总监代表担任卫生监督员,提高项目部自身的防控力度。
2.卫生监督员建立到岗人员体温测量台账,每天所有监理在岗人员测量体温两次并由卫生监督员记入台账(监理部没有测温仪的,可借用施工单位测温仪)。
3.卫生监督员统一管理公司配发的口罩及消毒用品,并建立口罩领用及处理台账,对领用口罩的使用时间和废弃口罩处理要有明确要求及记录。
4.办公室门窗临室外的,要每天通风不少于两次。
5.严禁在办公室内抽烟及摘下口罩。
6.办公室内可用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但禁止使用酒精作为消毒用品。
7.根据项目现场情况,监理人员轮流值班可以满足需要的,尽量安排轮流值班或弹性工作时间。
8.对于从外地到岗的监理人员,应由卫生监督员建立进行14日的隔离观察档案。期间:
1)应与其它人员隔离。应保持戴口罩并避免与其它人员肢体接触且保持2米以上距离。
2)所处房间每天应用消毒液喷洒不少于两次,具备通风条件的,开窗通风不少于4次。
3)隔离期人员与其它人员间传递物品的,其它人员应及时洗手、消毒。
4)每天测量4次体温并做好记录。
5)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二、疫情期间复工审批的监理工作要点
1.不具备封闭式集中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得复工或开工。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疫情防控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防控应急预案。
4.审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及防疫物资落实情况。
5.审核工人进场条件核查资料。
6.施工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的扫描件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区住建委。
7.核查属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疫情防控相关资料。
三、疫情期间施工现场管控的监理工作要点
1.是否建立了与属地社区(村)的沟通对接机制,明确联络机制,落实联系人;
2.是否实施全封闭管理,实施出入口测温登记、暂时不用的出入口封闭和围挡封闭措施;
3.是否按照《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京建法〔2020〕2号),对建筑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监督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配备齐全的疫情防控物资,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未能保障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先行保障;
5.疫情防控期间,是否使用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劳务人员;
6.所有返京人员到京时,是否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未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的,是否一律不予使用;
7.经确认国内其他地区的返京人员,是否于到京14日内,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是否在体温正常后才到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8.是否配备独立观察室,配备专职卫生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专职卫生员是否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9.是否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实施24小时值班和巡逻;是否对出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是否按规定加强外来人员管理;
10.宿舍是否具备通风条件;每间宿舍居住人员是否超过6人;卫生管理和取暖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1.设立食堂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是否齐全;集体订送餐的,是否选择经合法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否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
12.是否每天对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体温监测,并留有监测记录;是否每天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的宿舍、办公室、厕所、盥洗区域、食堂、会议室、文体活动室等重点区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消毒;
13.生活区远离施工区的,是否组织租用专车接送劳务人员;
14.是否组织施工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和培训,加强日常心理疏导,及时解释政策和辟谣;
四、疫情管控相关合同管理的监理工作要点
1.跟踪政府主管部门的疫情通告及管控相关文件,记录疫情管控措施持续时间,作为处理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的依据。
2.统计和记录疫情管控期间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材料进场及场内情况,以及施工进度情况,作为处理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的基础数据。
3.在受疫情管控影响而发生合同争议时,在推动双方友好协商,尊重争议双方意见的前提下,可参照以下原则:
1)由于疫情管控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单位不因疫情管控导致的延期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也不因疫情管控导致的延期支付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2)对于疫情管控导致的工期顺延时间内发生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所导致的成本承担或分摊,要按照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部分的约定执行。
3)建设单位要求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在疫情管控期间仍持续进行施工的,若施工单位申请窝工费用或施工降效补偿的,监理部无权直接否决而应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进行协商。
4)疫情管控结束后,若建设单位要求仍按原定竣工时间竣工,施工单位申请赶工费用的,监理部无权直接否决而应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进行协商。
5)对于应在疫情开始前竣工验收,但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延期,导致施工受到疫情管控影响的,由延期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损失,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