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要求,现提示如下:员工在骑乘电动车时,要主动、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养成佩戴头盔良好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出行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即日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骑乘电动车,要主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养成良好的佩戴习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模范带头执行骑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规定。
三、各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要做好辖区居民教育引导工作,动员辖区居民骑乘电动车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各单位要加强单位出入管理,对驾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进行监督、劝导。
四、对骑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警部门将现场纠正并登记骑乘人员基本信息,进行警示教育。
五、对公职人员骑乘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予以曝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1月11日
终审:邵中南
初审:张国爱
编辑:邵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