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接到业务员发送的订货通知单后,在规定的到货时间内及时送货(不能按期到货的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延期送货造成使用单位不再按规定时间使用的,则该单据作废,货物拒收),送货前将具体到货情况告知相关业务员后将货物直接运至指定站点仓库,由驻该站验收员对物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录入系统,并参照到货通知单打印“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货单”和“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到货物资验收签证单”,并按照单据上的签字要求进行相应签证;“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货单”由相应站点保管员和供应商各留存一份,作为送收货凭证(签字不全或涂改视为无效)。
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到货通知单已开具未到货的全部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