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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公司供应厂(商)管理办法

供应公司供应厂(商)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公司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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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证供应厂(商)准入、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加强对供应厂(商)的日常管理和资信考核,培育一支稳定可靠的供应队伍,促使其推动质量改进,提高所供产品质量及交付、综合服务符合我公司要求,为集团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供应厂(商)准入、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加强对供应厂(商)的日常管理和资信考核,培育一支稳定可靠的供应队伍,促使其推动质量改进,提高所供产品质量及交付、综合服务符合我公司要求,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物资供应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公司提供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厂(商)的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了组织对供应厂(商)准入的评审、日常管理及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有效管控入围供应厂(商),更好地为集团公司生产建设提供可靠的生产物资。

一、供应公司成立供应厂(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公司副经理

成  员:计划经营管理部负责人、设备管理部负责人、材料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纪监联络员、监察负责人。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经营管理部,计划经营管理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准入供应厂(商)的选择、评价和考核工作,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2、设备管理部、材料采购部归口负责推荐合格供应厂(商),填写《供应公司新增供应厂(商)审核表》。

3、计划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新供应厂(商)资格的考察、评定;负责组织合格供应厂(商)再评价;负责供应厂(商)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核;负责供应厂(商)资质的暂停和解除。

4、设备管理部、材料采购部参与对供应厂(商)资格的考察活动。负责对供应厂(商)供货质量状况进行季度或年度评价;并根据此评价向计划经营管理部提出不合格供应厂(商)的建议。

5、合格供应厂(商)等级的界定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各部门评审意见拟定供应厂(商)综合评定汇总表,报公司供应厂(商)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6、计划经营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供应厂(商)和黑名单供应厂(商)供应资格的暂停或解除。

7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环保部和通风灭火部负责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考察论证工作。

    8、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对供应厂(商)确定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供应厂(商)的分类

 

第四条:供应厂(商)分类

按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对我公司生产、建设影响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厂(商)分为:

一、试用供应厂(商)指经资质审查合格,第一次参与招标,具备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资格尚未合作或首次合作存在问题但不严重有意再次试用的供应厂(商)。

二、合格供应厂(商)指与公司合作过 经评审为合格的供应厂(商)。

三、战略合作伙伴行业知名企业或已经评定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厂(商)经长期及多次合作批准确定为战略合作伙伴的单位。

    四、不合格供应厂(商)经资质审查或评审为不合格的供应厂(商)。

    五、黑名单供应厂(商)在采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约等行为的供应厂(商)。

第五条: 供应厂(商)选择

一、选择原则:应遵循质优价廉、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坚持生产厂家或专业物资公司为主,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保证每种物资具有三家及以上的稳定供应厂(商)。

二、选择要求:注册资金额度必须大于所投标段资金总额;供应厂(商)入围时必须提供人员组成情况;严格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参与招投标工作,并从其经营范围内选择1至3项作为该供应厂(商)投标的强项;对具备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供应厂(商)基本要求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或专业物资公司,具备相应的产品安全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资格,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一年及以上,生产检测设备为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试用或合格供应厂(商)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该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供应能力,参与标段不得超过三个,投标总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三、选择程序

由设备管理部、材料采购部根据公司安排和实际需求,选择推荐供应厂(商)。

新推荐的供应厂(商)入围前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彩色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

4、企业业绩;

5、企业简介;

6、质量保证书及其它有关资质或证书。

若为生产厂家或特种行业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彩色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质量(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特种设备设计或制造许可证;

9、国家规定的必须纳入强制认证的产品的认证证书;

计划经营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推荐的供应厂(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选。初选合格的,填写合格供应厂(商)推荐意见,提交供应厂(商)评审领导小组核定。

四、计划经营管理部对初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可采取下列之一形式进行评定:

1、建议直接评定为合格供应厂(商)或试用供应厂(商)。

2、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对试用供应厂(商),必须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册资金及股东入股情况;

(2)、考察供应厂(商)办公、生产场地情况 ;

   (3)、考察供应厂(商)已实现的业绩情况;

(4)、考察供应厂(商)拟投入项目班子成员情况;

   (5)、核实供应厂(商)有关资质文件及公司合法证明文件

(6)、了解供应厂(商)资信、信誉情况。

 

第五章 供应厂(商)的管理

 

第六条:供应厂(商)所供产品质量管理

一、供应厂(商)管理应遵循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原则。

二、供应厂(商)在供货前必须与公司签订《产品质量保证书》后才能签订供货合同。拒不签署协议的供应厂(商),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提前2~3个月通知采购部门,有计划地削减该供应厂(商)供货量,在指定期限内取消其合格供应厂(商)资格。

三、供应厂(商)必须对供我公司的每批产品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

第七条:供应厂(商)单位名称的变更

一、供应厂(商)在变更名称时,其原单位估价入库单据发票要开清,原单位配送的材料配件全部领用完毕,同时提供原用名和新用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要求变更名称的通知函。通知函应包括更名前和更名后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并盖有更名前和更名后的有效印章。

二、如果变更名称后工厂条件(如地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发生了变化,须重新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新的工厂条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满足合格供应厂(商)规定的要求,只有通过我公司变更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否则出现账务不符的,我公司均不予处理。

三、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供应厂(商)的要求下发供应厂(商)更名通知到公司相关部门,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供应厂(商)违规处理

    一、黑名单供应厂(商)

    在采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厂(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供应(厂)商并永不采用

1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供应厂(商)入围资格或谋取中标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3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4围标、串标

5提供伪劣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质量恶劣的

6向采购人员、招标人员、评委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在招标、供货、付款等期间无理取闹的;

8、不及时送货或开发票的;

9、非法取得发票,给我公司造成连带经济损失的。

二、不合格供应厂(商)

不合格供应厂(商)在未来两年内不能参加公司业务投标两年后如参加公司业务投标需重新考察评审。

三、不按时供货供应厂(商)

1、根据供应厂(商)考核办法和延迟时日严格进行考核打分和评鉴;

2在订单下达后,在供应厂(商)的生产周期及运送时间内,相应采购员对所下达的订单要进行跟踪,随时了解货物生产发运情况,遇到意外情况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影响公司生产;
3、双方互通有无:定时与供应厂(商)业务及主管层面的人员进行沟通及交流,原则每半年一次,要求供需双方对采购和供应工作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及时制定一些改进措施;

4第一次不按时送货,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二次不按时送货,半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所有招投标业务;第三次不按时送货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所有招投标业务。

四、不按合同约定品牌供货的供应厂(商)
1、如果合同已约定的品牌,生产厂家目前已不生产或该产品已升
级换代,供应厂(商)可提出书面函件予以告知,该告知函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供应厂(商)可以以同等质量或升级换代的新品牌产品替代供应。
2、供应厂(商)为了自身利益蓄意更换产品品牌,达到以次充好
的目的,第一次不按合同约定品牌供货的供应厂(商),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扣分,并且由计划经营管理部验收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供应厂(商)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对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货物进行无条件更换;第二次不按合同约定品牌供货的供应厂(商),消减其供货量的50%,且一个季度内不安排资金支付或顶抹付款;第三次不按合同约定品牌供货的供应厂(商),由计划经营管理部向供应厂(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且取消其该产品两年内的招投标资格;
    3、如果供应厂(商)所供物资非合同约定品牌,因供应各环节把控不严,已流入生产环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较差,生产单位向供应公司函告的,要求供应厂(商)立即按合同约定品牌更换,原所供产品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对该供应厂(商)半年内不安排资金支付和货款顶抹计划;
    4、如果供应厂(商)所供物资非合同约定品牌,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非人身质量事故的,供应厂(商)除了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五、供应厂(商)连续一年未供货,再供货时应重新进行小批量试用,必要时还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连续二年未供货的供应厂(商),其资格自动取消,由公司在发布《准入供应厂(商)名单》时予以公布;当其要求重新供货时,必须按新供应厂(商)选择和评定程序重新审理;对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供应厂(商),只允许准入一家,若故意隐瞒、欺骗的,将取消其所有准入资格。

六、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生产单位信息反馈情况每季对准入供应厂(商)各项情况进行统计,对出现较多质量问题的供应厂(商),先责令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再根据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暂停其供货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六章 供应厂(商)的考核

 

第九条:《准入供应厂(商)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或一年评定一次。

一、评定由计划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评定的依据为供应厂(商)的考核结果。根据评定结果对《准入供应厂(商)名单》进行修订。

二、考核对象:列入《准入供应厂(商)名单》的所有供应厂(商)。

三、考核方法:对供应厂(商)进行综合评价,实行评分等级制度,满分为100分。

1、评分大于或等于90分的,为A级供应厂(商);

2、评分大于或等于80分,低于90分的,为B级供应厂(商);

3、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低于80分的,为C级供应厂(商);

4、评分低于70分的,为D级供应厂(商),即不合格供应厂(商)。

四、计分项目和评分标准

1、品质评鉴(总分40分)

由计划经营管理部依据到货验收批次合格率评分,每季度进行一次。

计算:

到货批次合格率 =(验收检验合格批数 /总交验批数)×100%

评分:

得分 = 40×进料批次合格率

2、如期交货(总分 25分)

由材料采购部每季度将同一供应商各批次订单交货评分进行平均,得出该季度的交期评鉴得分。

(1)延迟3-10日每批次扣 2分;

(2)延迟11-30日每批次扣 5分;

(3)延迟一月以上两月以下每批次扣 10分;

(4)延迟两月以上不得分。

(5)本项得分以 0分为最低分。

3、价格评鉴(总分15分)

由财务部和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每批次供应物资价格高低与同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评鉴。

(1)价格公平合理,报价迅速:15分;

(2)价格尚属公平,报价缓慢:12分;

(3)价格稍微偏高,报价迅速:10分;

(4)价格稍微偏高,报价缓慢:8分;

(5)价格甚不合理或报价偏离实际较大:3分。

4、服务评鉴(总分15分)

(1)供应厂(商)对使用单位提出意见的改进程度(总分8分)

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各使用单位对供应厂(商)所供产品书面函件提出抱怨意见,供应厂(商)对生产单位抱怨意见的改进程度进行综合评鉴

A、诚意改善:8分;

B、尚能诚意改善:5分;

C、改善诚意不足:2分;

D、置之不理:0分。

(2)退换货行为评分,得分7分

由材料采购部对供应厂(商)不良退换货行为进行综合评鉴。

A、按期更换 :7分;

B、偶尔拖延:5分;

C、经常拖延:2分;

D、置之不理:0分。

5、其他评鉴(总分5分)

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汇总生产单位、采购部门、财务或其他单位对供应商评价、抱怨, 满意度予以评分,满分 5分。

五、评鉴办法

1、供应厂(商)评鉴每月进行一次。

2、将各项得分汇入《供应厂(商)评鉴表》 ,并合计总得分。

3、根据供应厂(商)评鉴得分情况,签发合格供应厂(商)名录,并在供应链网络进行公示。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1、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视为不合格供应商

2、综合评分在70(含)分以上视为合格供应商

3、连续三次综合评分在90以上的视为战略合作伙伴    

4、黑名单供应厂(商)。

5供应商评价报告评审办公室负责拟定《供应商评价报告》经参加评价人员会签确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经理审批。评价结果转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小组按按标准归入各供应商分类。

《供应商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业务完成质量情况;

B、业务合作过程中的配合与服务情况;

C、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D、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E、材料设备的供应情况;

F、签证办理情况

G、结算的办理情况;

H、交货及售后服务情况

I、其他情况。

七、其他规定

《供应商评价报告》可作为财务结算或付款的前置必要附件。

八、供应厂(商)资料库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料库的建立和维护, 招标领导小组对供应资料库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估后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审批结果对供应商资料库进行刷新同时必须保留评估过程及有关记录。

对考核为A级的供应厂(商),由供应公司作为重点供应(厂)商或战略合作伙伴进行管理;考核为B级、C级的供应厂(商),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计划经营管理部对其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进行确认;考核为D级的供应厂(商),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列为C级供应厂(商),不合格的取消其原合格供应厂(商)资格。

第十条: 供应厂(商)数量控制

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章 供应厂(商)信息服务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信息网络的完好,更好地为招投标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须向入围供应厂(商)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用予公司网络升级和维护。具体收费标准以当期招标领导小组核定的数额为准,收费通知在发布招标文件时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窑司供字〔2006〕11号文同时废止。

 

 

                            供应公司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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