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公司供应厂(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供应厂(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准入、推荐、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强化供应商营业资质、供货质量和商业信誉管理,培育稳定可靠的供应商队伍,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物资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集团公司提供材料、配件、设备和服务的供应商准入、推荐、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分类
第三条 按供应物资技术含量、产品质量、总体用量和售后服务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商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一)战略供应商:指与集团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国内或行业内知名企业,产品在集团公司认可度高,技术含量高,用量优势明显,质量稳定可靠。
(二)重点供应商:指其产品在集团公司用量相对较大,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属于被各使用单位认可的供应商,是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常规渠道。
(三)一般供应商:指其产品在集团公司有较为稳定的用量,是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的补充渠道。
(四)内部供应商:是指与集团公司存在股权关系,能够满足集团公司所需产品或服务的内部生产单位。
(五)临时供应商: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供应商。
第四条 按供应商合作经历、参与程度、商业信誉和考核评价情况,将供应商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一)战略合作伙伴:指行业知名企业,或已评价为合格供应商经长期合作,批准确定为战略合作伙伴的供应商。
(二)合格供应商:指与公司有过合作,经评价为合格的供应商。
(三)试用供应商:指经资质审查合格,具备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资格,第一次参与招标的供应商;或首次合作存在问题但不严重,有意再次试用的供应商。
(四)不合格供应商:指经资质审查或评价为不合格的供应商。
(五)黑名单供应商:在招标、采购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约等行为纳入黑名单的供应商。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公司副经理担任副组长,计划经营管理部、材料采购部、设备采购部、财务部负责人和党群工作部纪检联络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经营管理部,计划经营管理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材料采购部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供应商准入、推荐、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强化供应商营业资质、供货质量和商业信誉管理;负责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提供考核评价合格准入供应商和试用供应商名册。
(二)计划经营管理部负责供应商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实施;负责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编制《准入供应商名单》和《试用供应商名单》;负责组织新增与现有供应商营业资质复审、资格考察、合格供应商再评价和等级划分;负责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供应商评价报告》,经研究通过后予以公示;负责监督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负责不合格供应商退出、黑名单供应商暂停与解除。
(三)材料采购部、设备采购部归口负责材料、配件和设备新增供应商与现有供应商营业资质审核工作,填写《供应公司新增供应厂(商)审核表》;参与对新增供应商资格考察、合格供应商再评价活动;参与准入供应商综合评价考核,对交货、服务情况进行打分;组织临时性邀请招标时,向供应商管理办公室推荐合格供应商;严格按打分结果判定不合格及黑名单供应商。
(四)财务部参与准入供应商综合评价考核,会同计划经营管理部对每批次物资价格高低与同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评价。
(五)党群工作部(纪检)负责全过程监督供应商准入、推荐、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各环节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的监督。
第四章 供应商准入
第七条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物资采购活动优先从各级供应商信息库中选择准入供应商。
第八条 新增供应商准入前必须履行试用程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基础资料。新增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彩色复印件: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企业简介、企业业绩、质量保证书及其它有关资质或证书。
(二)提供补充资料。若新增供应商为生产厂或特种行业厂商,另需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彩色复印件:质量(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特种设备设计或制造许可证书、国家规定必须纳入强制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
(三)初审与复审。由材料采购部、设备采购部分别对新增供应商提供资料进行初审,计划经营管理部进行复审,并加注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主要为同意试用,并明确该供应商提供物资的具体类型(品种)。对不符合试用条件的供应商资料,由初审部门负责退回。
(四)实地考察。同意试用的供应商,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择机组织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注册资金及股东;办公、生产场地;已实现的业绩;拟投入项目班子成员;有关资质及合法证明;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五)新增供应商试用期暂定为一年。试用期间按准入供应商考核程序进行考核,试用期满经公司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纳入准入供应商名单,未通过者不再试用。
第九条 供应商准入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满足履行合同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特殊行业和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以及与营业资质相配套的质量认证管理体系。
(三)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核算规范。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廉洁承诺,与集团公司各单位业务往来中没有违规违约记录。
第十条 供应商准入必要条件
(一)战略供应商
符合《集团公司战略采购及战略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与集团公司签订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产品必须在集团公司战略采购物资目录范围。
(二)重点供应商
1、以常用设备类、材料类、安全设备类生产型企业为主。重点进口设备与材料的国内总代理商或唯一经销商,经审批程序可列为重点供应商。
2、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且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具有两年及以上业务合作经历,在业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供货及时,质量可靠,服务良好。
(三)一般供应商:具有一年及以上业务合作经历,产品质量、交货期限和售后服务均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内部供应商:企业名称及准入产品,以集团公司公布目录为准。
(五)临时供应商:具备供应商准入基本条件,根据需要建库和推荐选用。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准入条件,对战略供应商、重点供应商、一般供应商、内部供应商和临时供应商分类建库。
(一)入库供应商实行分层建库。集团公司战略供应商与内部供应商,由集团公司建库或公布目录,公司纳入准入供应商名册并进行考核评价。
(二)入库供应商实行总量控制。单一品种或同类型物资入库供应商控制范围为3-9家;专营产品、独家专利产品和行业垄断物资供应商数量达不到下限时,经公司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可低于3家。
(三)入库供应商实行择优准入。根据供应商营业范围、经营特点和供货优势,选择供应物资的类型(品种)范围,供应商准入物资必须控制在营业范围以内。
(四)入库供应商实行名册管理。《准入供应商名单》和《试用供应商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性质(法人或个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注册所在地、准入类型、上年是否供货等。
第十二条 准入供应商基本权利
(一)具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资格,有权获得同自身所提供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二)有权参加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竞价、询价、投标等活动。
(三)签订合同后,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内容履行合同。
(四)有权对投标、采购或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行为,向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质疑或投诉。
(五)有权向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举报物资采购中的营私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准入供应商基本义务
(一)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积极履行投标承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接受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三)及时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企业破产、重组、更名、更换法人代表、迁址等重大事宜需事前进行通报。
(四)以诚信原则参与经营活动,不以不正当手段竞争谋利;不串通其他供应商哄抬价格非法牟利。
(五)响应集团公司廉政共建要求,遵守廉洁行为条款。
第十四条 准入供应商优惠政策
(一)战略供应商:公司招标时首先推荐战略供应商,或评价为战略合作伙伴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重点供应商
1、在满足条件的战略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需要时,优先推荐重点供应商入围投标。推荐入围的重点供应商数量符合要求后,不再选择其他类别的供应商。
2、上年度评为A级的重点供应商在同一标段投标竞价时,招标组织部门在汇总商务评分时可给予1分的商务加分,并在审批招标结果时将加分情况备注说明。
3、准许缴纳长期投标保证金。
(三)内部供应商:按照集团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和价格目录,由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后直接供应所需物资,不再参与投标,不缴纳信息服务费。
(四)一般供应商和临时供应商实行公开竞争,不提供优惠政策。
第五章 供应商推荐与选择
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急需物资组织的临时性邀请招标,由材料采购部、设备采购部根据每批次招标需求和供货优劣推荐供应商参与比价,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考核评价结果选择供应商,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供应商推荐基本原则
(一)入库供应商优先推荐。
(二)战略供应商优先于重点供应商,重点供应商优先于一般供应商,一般供应商优先于临时供应商。
(三)同类型供应商评价级别高、得分高者优先于级别低、得分低者。
(三)不得超出准入类型(品种)范围推荐供应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推荐基本要求
(一)拟推荐供应商能够接受我方采购邀请并响应投标,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响应采购邀请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邀请。
(二)同一标段拟推荐供应商整体实力与加工实力相当。
(三)同一标段拟推荐同一地级市及以下区域的供应商最多不得超过两家。
(四)自愿退库、被清理出库或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供应商,两年之内不得推荐。
第十八条 供应商选择
(一)选择原则。遵循质优价廉、重合同、守信用原则;坚持以生产厂家或专业物资公司为主;必须保证每种物资具有三家及以上稳定供应商。
(二)选择要求。注册资金额度必须大于所投标段资金总额;严格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参与招投标;必须提供人员组成情况。其中:试用供应商每批次参与标段不得超过三个,投标总金额不得超过40万元。
第六章 供应商考核与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对《准入供应商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季度考核评定一次,内部供应商按集团公司内部产品市场化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由计划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根据评定结果对《准入供应商名单》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供应商考核评价实行评分等级制度,满分为100分。考核评价分为质量评价、如期交货、价格评价、服务评价和其他评价五项指标,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质量评价(总分30分)
由计划经营管理部依据到货验收批次合格率评分,每季度进行一次。到货验收批次合格率=(验收检验合格批数/总交验批数)×100%,本项得分=30×到货验收批次合格率。
(二)如期交货(总分30分)
由材料采购部、设备采购部将同一供应商每季度各批次订单交货评分进行平均,得出该期如期交货评价得分。
1、延迟3-10日每批次扣2分。
2、延迟11-30日每批次扣5分。
3、延迟一月以上两月以下每批次扣10分。
4、一批延迟两月以上不得分。
(三)价格评价(总分20分)
由财务部和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每批次供应物资价格高低与同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对比评价。
1、价格公平合理,报价迅速20分。
2、价格尚属公平,报价缓慢15分。
3、价格稍微偏高,报价迅速10分。
4、价格稍微偏高,报价缓慢7分。
5、价格甚不合理或报价偏离实际较大0分。
(四)服务评价(总分14分)
1、供应商对使用单位提出意见的改进程度(总分7分)
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使用单位、业务部门对所供产品书面抱怨意见和供应商改进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诚意改善7分;尚能诚意改善5分;改善诚意不足2分;置之不理0分。
2、退换货行为评分(总分7分)
由材料采购部、设备采购部对供应商不良退换货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按期更换7分;偶尔拖延5分;经常拖延2分;置之不理0分。
(五)其他评价(总分6分)
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汇总使用单位、采购部门和财务对供应商评价、抱怨、满意度予以评分。
第二十一条 将各项得分汇入《准入供应厂(商)综合考核评价表》,为该供应商本期得分。供应商每季度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为供应商年度评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 由计划经营管理部牵头出具季度和年度《供应商评价报告》,可作为财务结算或付款的前置必要附件。《供应商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供货质量情况、如期交货情况、业务配合与售后服务情况、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签证办理情况、结算的办理情况、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评价报告》及其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审查,提交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报公司经理审批。据此确定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在供应链网络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评价等级划分。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供应商;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的,为B级供应商;得分大于等于70分,低于80分的,为C级供应商;得分低于70分的,为D级供应商(即不合格供应商)。
(二)综合评价得分大于等于70分视为合格供应商;连续三年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视为战略合作伙伴。
(三)考核为A级的供应商,公司作为重点供应商或战略合作伙伴进行管理。考核为B、C级的供应商,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计划经营管理部确认。考核为D级的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合格者列为C级供应商,不合格者取消其准入资格。
(四)不合格供应商两年内、黑名单供应商五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投标。期满后若参加投标业务,需重新考察评价。
第二十五条 准入供应商数量暂定为200家,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适时调整。试用供应商数量暂不限制。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名称变更管理
(一)供应商在变更单位名称之前,须提前书面通知公司计划经营管理部,并配合相关部门清理以往供货遗留问题。
(二)供应商在变更单位名称之后,须提供原用名和新用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书面材料,并分别加盖更名前后有效印章。
(三)若供应商更名后工厂条件(如地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计划经营管理部须重新组织现场考察,以确定新的工厂条件、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满足供应商准入要求,并按试用供应商对待。
(四)计划经营管理部审查供应商提供的更名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向公司各部门下发供应商更名通知并建档备查。
(五)凡未提交更名前后相关材料或未经公司审核进行变更,由此造成账务不符的情形,由该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六)变更单位名称和法人之后的供应商按试用供应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品质量管理
(一)中标供应商必须与公司签订《产品质量保证书》后,方能签订供货合同。
(二)对拒不签署《产品质量保证书》的供应商,由计划经营管理部于供货前10日通知采购部门,有计划地削减其供货量,并取消供应商准入资格。
(三)供应商必须提供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必要时提供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四)计划经营管理部根据使用单位和业务部室反馈信息,每季度统计一次准入供应商供货服务情况。对出现较多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先责令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再根据实施效果确定是否暂停或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供货供应商的处理
(一)每批次累计送货迟到天数计算依据:按合同约定或采购订单约定到货日期推迟天数为标准。每批次累计迟到天数在30天以内的,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罚。每批次累计送货迟到天数在30天以上者,在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罚的基础上,31天以上60天以内者,半年内不得参与公司所有招投标业务;每批次累计送货迟到天数在60天以上者,一年内不得参与公司所有招投标业务。
(二)采购订单下达后,采购员要在合理生产周期和运送时间之内对订单适时跟踪,及时了解供应商生产发运信息。遇到意外情况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影响公司生产。
(三)采购部门原则每半年与供应商主管人员沟通交流一次,供需双方互相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改进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合同约定生产厂家或品牌供货供应商的处理
所有中标供应商必须按招标会议确定的生产厂家或品牌进行供货,所有供应商无权随意更改生产厂家或品牌,凡出现更改生产厂家或品牌的供应商,要从重处罚。
(一)对招标已经约定的生产厂家或品牌,在实际供货时,生产厂家已改制重组或该产品已升级换代不再生产的品牌,供应商已提供书面告知函件,经公司领导核准后可重新组织招标,不再追究供应商责任。
(二)对在投标过程中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生产厂家或品牌进行投标,中标后意图更换生产厂家或产品品牌的供应商,由计划经营管理部报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直接对该标段进行废标和重招,并取消该供应商同类产品为期半年的投标资格。
(三)因验收保管环节把关不严,对不按合同约定厂家或品牌已把货送到指定站点的供应商,其所供产品未投入使用,一经发现,由计划经营管理部向供应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材料采购部对该供应商所供产品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并且取消该供应商同类产品一年的投标资格。
(四)若供应商所供产品非合同约定生产厂家或品牌,但因各环节把控不严已流入生产环节,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较差,使用单位向公司进行质量反馈的,计划经营管理部要立即冻结该供应商相关合同,材料采购部要立即按合同约定招回该产品,取消该供应商同类产品为期两年的投标资格,并对该供应商半年内不安排资金支付或顶抹付款。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非人身质量事故的,将其列为黑名单供应商,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外,另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间断供货供应商的处理
(一)连续一年未供货的供应商,再供货时应重新进行小批量试用,必要时还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二)连续二年未供货的供应商,其准入资格自动取消,由公司在发布《准入供应商名单》时予以公布。当其要求重新供货时,必须按新增供应商试用程序办理。
(三)对几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供应商,只允许准入一家。凡出现故意隐瞒、欺骗的情形,取消其所有准入资格。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的退出。发现供应商在日常业务往来中有以下行为之一,可随时列为黑名单供应商,终止其供应业务清理出库。
(一)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二)资质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因重大质量问题而引发事故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及以上拒不接受公司投标邀请,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入围投标的。
(五)报价不实、低价位承诺未兑现的。
(六)招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行为的。
串标情形分别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七)用其他产品冒充代理厂家产品的;或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商业欺诈行为的;或多头授权,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
(八)以物价上涨为由恶意加价的;或配套产品严重滞后或断供,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建设的。
(九)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损害公司形象、声誉及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在考核评价、处理或责令退出过程中若发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指定网站向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质疑或投诉。质疑或投诉时应提供明确理由和事实依据,不得虚假、恶意投诉。
第三十三条 对容忍纵容供应商不良行为或明知其弄虚作假而未及时报告的责任人,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均按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有效维护信息网络,为招投标双方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公司向入围供应商收取信息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当期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核定数额为准,收费通知在发布招标文件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窑司供字﹝2018﹞11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