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反垄断法(2022)》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个方面对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首先,《反垄断法》有哪些重点内容?
01 垄断协议是什么?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三)哪些情形不属于垄断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0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哪些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哪些情形可以推定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03 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是指哪些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其次,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有哪些修改亮点?
(一)新增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具体规定
修改解读:
最近几年,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是监管部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优势等开展垄断行为,不断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2021年4月,阿里由于“二选一”行为被处以182亿元的罚款,创下中国反垄断行政处罚最高纪录;2021年10月,美团由于“二选一”垄断行为被处34元罚款。
在行政立法层面,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法(2022)》从法律也对该问题做了积极回应,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修改解读:
《反垄断法(2022)》引入了“安全港”制度。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即构成垄断协议,但是对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法律给予了经营者更多的抗辩空间,即经营者如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那么其行为不会受到限制,但经营者如何证明仍需要后续的立法和实践进一步界定。
修改解读:
原《反垄断法》仅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而对于行业协会以外的其他实体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反垄断法(2022)》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了“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具体情形,“组织”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虽不属于垄断协议的协议方,但在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过程中,对协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内容、履行条件等具有决定性或者主导作用;(二)经营者与多个交易相对人签订协议,故意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交易相对人之间通过该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达成垄断协议。“实质性帮助”,是指经营者虽未从事上述规定的组织行为,但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提供支持,且与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作用显著的行为。
修改解读:
在“法律责任”部分,原有的9条法律条文中有7条被修改,在此基础上还新增了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七条。新法将垄断责任的主体扩张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引入了加重赔偿制度、明确了受到行政处罚将载入信用记录,并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基于信用惩戒;明确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