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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被起诉中的信息披露

乐视被起诉中的信息披露 荣正睿信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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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泰证券及山西证券先后发布公告,因乐视网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中泰证券)或子公司(山西证券的子公司中德证券)等21名主体被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起诉,目前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尚未开庭。2022年1月19日,中德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乐视网案”回顾
乐视网凭借智能手机与4G网络的普及,逐渐采取激进的主业转型升级,并搭建“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生态系统战略。该战略使得实控人贾跃亭通过各种渠道大规模融资,甚至不惜采取财务舞弊的方式。2016年底,公司资金链紧张,拖欠供应商钱款等问题终于爆发,尽管后续有融创中国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注入,2017年5月起,乐视开始大幅裁员,业务大规模停摆,高层人员变动频繁。期间,乐视股价一路下跌,股票接连出现异动。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正式退市摘牌。

2021年4月2日,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正式明确了对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的责任认定。

通过证监会的决定书可以看到,乐视网的违规操作早在发行上市的时候就已存在。为满足上市发行条件,乐视网从2007年开始实施财务造假,在2010年上市发行成功后一直持续虚增业绩等违规操作,公司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也构成欺诈发行。除此之外,为实施贾跃亭的激进扩张战略,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实控人并通过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履行借款承诺违规占用大额资金。鉴于此,证监会对于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并对相应主体处以不同程度的市场禁入处罚。但该次处罚仅针对公司内部涉事人员,外部中介机构均未涉及。

睿信君通过查阅乐视网3(400084)在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已经被刘国梁、王景等11名投资者以存在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一向十一名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940,339元;(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由上述二十二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时隔将近一年,中小投资者此次对乐视网、贾跃亭及相关中介进行起诉,具体原因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泰证券、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投资者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规依据详见本文附2)。



“康美案”中索赔金额计算的启示
“康美案”原告的赔偿要求并非确切金额,而是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经专业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保基金”)的意见,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7年4月20日,并根据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即自媒体上有文章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起至基准日(康美药业上市可流通股票换手率达到100%的2018年12月4日)期间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确定了基准价为12.7。
对于赔偿计算的原则,投保基金采取的是“持有损失+卖出损失”扣除系统性风险后的方式。
具体方法是通过移动加权平均法,投资者买入均价即投资者每次买入股票后重新计算现持有股票的均价,以此确定每次买入股票时的买入成本(持仓成本价),和卖出股票的成本(以前一次计算所得买入均价)。基于该基准价,康美药业55326名投资者共遭受的损失约48.66亿(投资的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共计)。此次测算采用医药生物(申万)指数(801150)为系统风险扣除的参考。通过系统风险的扣除以及涉及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的补偿,共3289名投资者实际可赔偿金额为0元,其余52037名投资者总计可以索赔的金额约为24.5亿元。
综上所述,本次“乐视网”被起诉,司法机关可能参照“康美案”中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



“乐视网”本次被起诉中的信息披露

中泰证券及山西证券都是沪主板公司,两家公司在本次公告中都进行了说明:“该案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尚未能确定”。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中“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的要求,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
关于沪深北三所对诉讼事项的规定,各位小伙伴可以见本文后附1中的规则,相关违规案例后续睿信君将与各位小伙伴分享。


附1:关于诉讼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规则:

板块

规则内容

规则名称

沪主板

第七章

第四节

7.4.1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7.4.2 上市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7.4.3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4.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注1

科创板

第九章

第三节

9.3.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按照第7.1.5条规定计算)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主板

第七章

第四节

7.4.1 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7.4.2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规则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规则第7.4.1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规则第7.4.1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7.4.3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4.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

创业板

第八章

第六节

8.6.3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述四个板块皆适用

注2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北交所

8.3.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四节 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

对于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在报告期内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如报告期内无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期报告)》

注:1、对于净利润的要求,目前只有上交所在格式指引中有明确要求;

2、北交所的规定与沪深交易所的有所不同,故北交所本部分内容单独列示。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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