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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短线交易新规在实务中的四大应用

细说短线交易新规在实务中的四大应用 荣正睿信
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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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7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期就跟随睿信君一起来学习一下短线交易新规在实务中的四大应用吧。

20237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短线交易新规》)。从起草说明及相关监管实践来看,对于短线交易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方面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避免公司特定内部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短线交易新规》全文共17条,包括9方面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所构建的关于短线交易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依法规制、尊重实践、内外一致、稳定预期、便利交易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持有证券计算标准、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及豁免情形等具体问题。本期就跟随睿信君一起来学习下《短线交易新规》在实务中的四大应用吧。


 什么是短线交易 


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自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引入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以来,我国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1999年《证券法》立法及2005年、2019年两次大规模修订,都对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收缴违法所得、扩大适用证券范围、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等规定。

从上述规则可总结出短线交易的四大要素:特定身份投资者、特定证券品种、特定买卖行为以及持有证券数量,而《证券法》的寥寥数语使得短线交易的认定在实操中存在诸多疑问。

实务中,睿信君经常被问到如下问题:董事任职前买入的公司股份是否需遵守短线交易?控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转出公司一部分股票后,什么时候才可以实施新一轮增持计划?6个月内存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股票的反向操作是否属于短线交易?还有更为复杂的问题,一致行动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出让的一方是否需要遵守短线交易限制?那么,短线交易新规的出台是否能够解答上述问题?一起来一探究竟吧。

  1.  应用一:主体范围认定 
  2. 1.“一端说”标准确立

短线交易行为存在“买入”和“卖出”两个时点,但《证券法》未明确交易主体是否需要两个时点均符合特定身份投资者,还是其中任一时点符合特定身份投资者就构成短线交易,即“一段说”还是“两端说”。对此,实操中曾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口径。例如,在我国首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短线交易的华夏建通诉5%以上股东严琳短线交易案例中,法院采用了股东身份的“两端说”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九龙山国旅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案中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咨询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的法工办复[2016]1号《关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理解问题的答复意见》则采用了“一端说”标准。

本次《短线交易新规》延续了答复意见的“一端说”标准,“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则前述的第一个问题得以解决,也就是董事任职前买入的公司股份也需遵守短线交易。需注意的是,本次《短线交易新规》仍未明确反向场景(买入时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不具备的)是否适用。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视为特定身份投资者

据《短线交易新规》第三条,“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仅作为集合名义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视为前款规定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即不纳入短线交易监管主体。

 
 应用二:买卖行为界定 

1.买卖行为=支付对价+证券数量增减

本次《短线交易新规》第五条重新定义了“买卖行为”,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支付对价,导致特定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对于不存在主动交易获利、不涉及内幕交易风险且有利于降低市场成本的11种行为,豁免纳入短线交易行为。其中影响最为重要的当属豁免“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或者股票期权行权”纳入短线交易行为,此次放宽,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流程,详细解读可移步【专业解读】事关股权激励,短线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


2.买卖时点明确

投资者增减持方式除了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这种在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交易外,还包括协议转让、司法划转、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交易过户情形。并且其他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没有准确的买卖时点,因此实务中对于从何时遵守6个月的反向交易限制也存在分歧。本次《短线交易新规》第三条,细化了不同交易方式下买卖时点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应用三:明确证券品种范围 

短线交易的适用范围包括“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品种范围模糊。此前深交所、上交所曾分别下发《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其他品种仍不明确。

此外,《证券法》未明确不同品种证券之间的反向交易是否适用短线交易,实操中投资者往往从严把握。例如,实务中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主动承诺“自完成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本次《短线交易新规》第七条对于“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予以明确,具体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并且,针对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规制范围后,可能会出现的跨品种交易行为,结合现有监管实践,考虑到具体操作上对跨品种交易所得收益的认定较为困难,明确特定短线交易不跨品种计算。


 应用四:确定“持有”证券标准 

短线交易一直以来不仅仅限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股票,还包括“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证券法》明确要求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需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

根据监管实践,本次《短线交易新规》将境内机构、非法人组织名下账户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数量也进行合并计算,同时,对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异化安排。对内部控制规范、治理结构完善、投资管理模式与公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一致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规定可以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结 语 
回顾前面提到的四个问题,前三个都可以根据《短线交易新规》做出解答,但第四个问题,目前仍无法得出确定的答案。可以理解,实务当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本来就有诸多困扰,而对于一致行动人该如何适用短线交易的认定就更难明确了,这也是睿信君认为《短线交易新规》尚需完善的地方。总体来说本次《短线交易新规》(征求意见稿)对诸多模糊地带进行了详细、清晰的规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长期以来给投资者带来的困扰,有助于投资者准确判断和避免短线交易行为,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市场成本期待后续新规正式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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