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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权益分派实施要点

一文读懂权益分派实施要点 荣正睿信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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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睿信君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梳理权益分派实施工作中的核心要点,以期为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提供合规操作参考。

一文读懂权益分派实施要点


权益分派实施涉及到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之间的相互协作。本期睿信君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梳理权益分派实施工作中的核心要点,以期为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提供合规操作参考。

01

权益分派实施的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相关时间安排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刊登日作为基准日,权益分派实施的完整流程如下:

A股权益分派实施的涉及日期安排如下,所涉及的日期均为交易日

(1)T日,若实施公告刊登日为交易日,则T日为刊登日;若实施公告刊登日为非交易日,则T日为刊登后首个交易日;

(2)股权登记日R日(R日,一般为T+3日到T+5日之间),须为交易日,并不可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

(3)除权除息日为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转股价格调整日与除权除息日为同一天。转股价格调整日可转债恢复转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

(4)红利发放日期为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5)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为股权登记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02

权益分派实施的流程详解

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差异化分红送转适用)

T-15日前:提交《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交易所在十个交易日内确认差异化分红申请。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由上市公司自行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事由、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等。

上市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对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出具专项意见,如无保荐人、财务顾问,可提供法律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的专项意见。专项意见应对前述业务申请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予以确认。专项意见应当与前述业务申请一同提交,业务申请及专项意见均需盖章。

差异化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正文及附表、中介机构专项意见的内容需保持完全一致。

提交限制行权申请及限制行权公告(股票期权进入自主行权期适用)

存在已进入自主行权期内的期权,须先向中登办理限制行权,才能申请权益派发业务。

T-6日前:公司应不晚于限制行权起始日前三个交易日向中登提交行权限制申请,明确期权行权起止日期。限制行权起始日不得晚于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日前第三个交易日,限制行权终止日不得早于权益股权登记日。

T-4日(不晚于限制行权期起始日)前:提交《关于股票期权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

T-3日前:《关于股票期权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提交权益分派申请

T-5日前:通过PROP系统提交股票权益分派申请,约定公告刊登日、股权登记日。

自向中登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申请之日至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日,期间如发生或实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需重新向中登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申请。

提交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可转债已进入转股期适用)

T-5日17:00前,提交《实施权益分派时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和转股停牌申请,以保证权益分派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本保持不变,每股权益分派比例不变。

创建公告披露申请时,填写“停复牌业务申请表”(停牌业务选择“转股”)。申请表中应注明停牌的起始日,一般为T-1日;终止日为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暂时空缺。如申请表中填写停牌终止日期,则T-1日无需重新填写连续停复牌业务申请。

T-4日:《实施XXXX权益分派时“XX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确认申报信息

T-3日前:中登公司核准答复/修改申报信息日。如需修改申报信息,中登公司最迟在T-3日前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修改。

申请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交易日前:通过PROP确认红利预付款金额、送股手续费金额及退款银行信息。

支付手续费(送转股适用)

T-2日前:送(转)股手续费到账日。

上市公司需及时办理送(转)股手续费汇款,汇款时备注“代码+送(转)股手续费”。若由于可转债转股原因在T-1日才能确定送转股数量的,需在T-1日中午前将手续费汇出并提供汇款凭证。

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1、无可转债或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的适用

T-1日17:00前: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可转债已进入转股期的适用

T-1日17:00前: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如有)、《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如有),需同时提交转股价格调整申请、转股复牌申请(仅在T-5日未填写停牌终止日期时需要再次填写)。

登录PROP系统补充申报确认信息:可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同时实施送转股的,送转股股份变动数量、送转股份上市数量只有在停止转股后才能确定,需要在T-1日登录PROP系统补充申报确认信息。

T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如有)、《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如有)刊登日。

支付红利款(现金分红适用)

R-1日:16:00前,红利款最晚到账日。

上市公司应根据确认的红利预付款金额尽快办理汇款,考虑到银行间划转的时效问题、相关汇款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划款失败等不可预见性因素的存在,建议将款项提前汇出,在R-1日的中午前将款项汇出。

为便于及时确认该笔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汇款时备注“代码+红利款”,若未备注,款项可能被银行退回或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对款项信息进行补充确认。

提交权益分派实施结果公告(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尚未全部解禁且有送转股份适用)

R日:查收中登发送的股本结构数据,以确定本次送转股份新增上市股份数量。使用公告编制软件编制并提交《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确认反馈结果

R日:上市公司应于股权登记日16:00-17:00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中查看核对反馈的权益分派操作结果,包括除权除息价格、现金红利发放金额及发放日期、送转股份数量、本次上市增量及上市日期等信息。通过系统如下路径核对确认反馈结果:“首页—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申请结果确认”。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

确认现金红利实际派发金额(现金分红适用)

R+1日:上市公司通过PROP系统在线提交《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表》,确认现金红利实际派发金额。

中登会在R+1日当天将红利预付款与红利实际应付总金额的差额退回上市公司在申请时确认的预留银行账号,上市公司可及时联系银行确认退款到账情况。


03

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的调整事项(如有)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公司实施送转股、现金分红或配股后,公司股价会相应进行除权除息,如存在股份回购事项,公司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者其他原因调整权益价格或者数量的,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因此,若上市公司存在股权激励事项,在股票期权行权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应分别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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