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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合法!向“恶意讨薪”说不!

维权要合法!向“恶意讨薪”说不! 中建四局交通公司
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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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回家的路,只有一条:平安。快过年了,别给自己找事儿!

“农民工讨薪是一个到年关不得不被提起的话题”


2011年12月,央视《新闻1+1》曾做过一期调查,称“41.2%的建筑工人有过工资被拖欠的经历”。后来的几年间,每到年关,“工人讨薪”依然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直到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随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建筑行业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开始执行由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然而,实名制管理100%覆盖还需要一段时间,在2017年春节前夕,“工人讨薪”事件仍然存在,但同时“恶意讨薪”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注意这个词——“恶意讨薪”,什么是恶意讨薪

其实早在2011年的时候,新华网就转载过《工人日报》的一篇文章《五种过激行为定性为“恶意讨薪”》,其中对“恶意讨薪”有五条界定:


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总的来说,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春节将至,建筑业进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这不,网上又出现一些关于“拖欠工资喊黑社会使用暴力”的消息。按常规认识,有人多半会觉得“又有拖欠工人工资的事了”,可这一次,其实只是工人之间的讨薪,所谓“黑社会”不过是噱头

据了解,其实施工方已经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了劳务公司,但劳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工人工资直接发到工人手上,而是直接支付给了班组长,结果班组长携款逃,就导致工人欠薪,于是,施工方就被“躺枪”……


目前的最新消息是,施工方已报警,派出所卷款潜逃的事已立案调查,闹事的劳务和工人双方也冷静下来,表示会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件事中,单方面的消息确实让施工方“背锅”,不幸“躺枪”,但施工方也表示,确实也因为没有推行好实名制,才会让班组长钻了空子,卷走了工人们的工钱。施工方表示,会配合做好案件调查,早日追回被卷走的工资。

 

所以说,建筑企业要杜绝“恶意讨薪”,必须要坚决推行好农民工劳务实名制管理。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规范合同执行、做好履约,严格工资发放过程,做好对工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尤其是一些央企单位,能发展到今天,如果是靠“拖欠工资”这种卑劣的小伎俩,那早就走不长远了,对于今天存在的这些问题,无非是一些纠纷被不善者放大。


那么,如果工人朋友们不幸要被逼讨薪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建议: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提醒】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对于那些侵害农民工兄弟合法权益的“恶人”,大家也不必担心,法律必将他们绳之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在此,要特别声明建筑业是一个劳动力密集的行业,农民工就是建筑企业的衣食父母,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是建筑业的红线。没有哪个单位会幼稚到得罪自己的“衣食父母”,尤其是像中国建筑这样的央企,最是懂得发展的不易和工人的这份艰难,所以很多年前就开始推行实名制管理,为的就是从根源上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又怎么可能蠢到让几十万、几百万就砸了自己几千亿的招牌呢?

     

中国建筑能发展到今天,全靠硬碰硬的市场竞争、精细管理的预结算、科学技术的降本增效,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信任、民工兄弟的全力支持,才发展到今天,要把自导自演的拙劣表演安到我们身上,这个锅——我们不仅不背,而且必定保持深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给各位提个醒,快过年了,请,走正道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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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家,只做有温度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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