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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基础设施必备利器→_→ 中建四局交通公司
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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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合同与传统房建施工合同在法律风险管理的差异性。除了作为基础设施类工程关系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外,公路工程通常具有行政色彩,工程的体量大、周期长等特点。在国家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背景下,更加大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性。

       由于工程的规划性质和管理部门不同,公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通常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第一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内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在产生的背景、使用的领域、合同的体例、具体内容都有显著区别。比较“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示范文本”的差异性,对进一步分析在合同签订与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的差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是住建部、工商局颁布于2013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建筑市场现行状况,参照FIDIC合同条款修订而来。相较1999年的“示范文本”,新版“示范文本”在合法性、科学性、引导性上有了极大进步。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 号)是交通部于2009年在九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依据公路工程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修订2003年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而来。“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不加修订的引用了“标准文件”规定的通用部分,只标注了相关条款符号,其内容详见“标准文件”。


二、适用领域不同

      根据“示范文本”说明部分所强调,“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主要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建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主要适用于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且设计和施工不是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9】221 号的要求: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三、文件性质与文本框架不同

      “示范文本”性质上属于合同的范本,系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要约与承诺,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按照该文本格式形成的书面协议。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构成。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是国家机关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招标文件。包括四卷内容:

       第一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图纸。

       第三卷:技术规范。

       第四卷:投标文件格式。

       其中合同条款只是“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核心卷第一卷的一章内容。


四、合同通用条款的比较

      “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主要有二十条构成,“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通用条款不加修改的引用九部委2007年“标准文件”的通用条款,主要包括二十四条内容,双方在体例编排,条款设置上有一定区别,主要如下:

      由上可见,尽管两份文件合同体例、条款数量有所差异,但主要条款并无太大区别,均集中反映了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包含的核心内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将“示范文本”中第一条:一般约定中的“交通运输”单列一条;第七条:工期和进度,拆分为四条“测量放线”、“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定施工”;第八条:材料和设备,拆分为两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验收和工程试车;第十四条:竣工结算中的主要内容,并为一条“竣工验收”。

      因“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通用条款系不加修改的引用九部委2007年“标准文件”的通用条款。故在签署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时,通用条款通常直接表述: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关部分,而不在具体描述条款内容。


五、合同专用条款比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专用条款分为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其中公路工程专用条款实际是交通部对九部委2007“工程标准文件”中通用条款的补充与细化,是区分其他各部委所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通信建设工程、民航专业工程、铁路工程而制定的专用条款。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所有公路工程的“通用条款”,因此许多合同关于公路工程专用条款直接表述为:执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相关部分。

       项目专用条款是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和细化,其性质与“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相同。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包括了一份“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所不包含的。该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包括了合同涉及的地址、日期、时间、金额、比例等有关内容。


六、“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公路工程专用条款比较

    “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通用条款(也是九部委2007“标准文件”通用条款)在体例上存在一些差距,但主要内容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两者之间的比较并不能真正体现不同版本的建设施工合同间的差异性。但以“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工程专用条款进行比较,能清晰发现公路工程合同有以下个性和特点。

1.词语定义更清晰、直接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工程专用条款对“临时占地”的定义: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示范文本”中“临时占地”定义: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工程专用条款还补充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定义。而示范文本并无该定义。

2.明确征地补偿主体及期限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工程专用条款第2.3条“提供施工场地”明确了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示范文本”对此并无明确的约定。

3.监理人权力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工程专用条款第3.1条“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中,直接规定监理人在行使费用增加、工期延长等10项权力时,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示范文本》中约定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和法律规定行使相关事宜。由此可见,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对监理人的权利的行使程序进行了一定限制。

4.细化承包人在对工程后期维护与照管义务

      工程专用条款第4.1.9条明确规定: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此并无约定。

5.确定农民工工资发放主体及责任人

      工程专用条款第4.1.10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此在《示范文本》中没有的约定。

6.专业分包总量限制

      工程专用条款第4.3.3条规定: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7.工程款应专款专用

      工程专用条款第4.9条规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

8.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

      工程专用条款第9.2.5条规定:除项目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

9.承包人不得随意提前交工

      工程专用条款第11.6条规定: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0.明确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

       工程专用条款第19.7条规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11.确立不良信用记录

       工程专用条款第19.7条规定: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七、针对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应重点分析风险分担的条款。对承包人来说,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有明显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如工程变更、材料上涨等。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或约定不清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出现约定不清的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时,承包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再有就是发包人为转移风险所单方面提出的风险分担不平衡的合同条款,如“发包人对由于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程拖延不负责任”,或公路工程拆迁费用包干,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等,实际上是把发包人的责任转嫁给了承包人。承包人应特别注意这些风险条款,避免由此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Vol.17  END


作者 / 中建六局桥梁公司 王世超

供稿 / 合约法务部 《法律加油站》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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