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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点名中概股 回A&H上市是首选

中办点名中概股 回A&H上市是首选 荣正睿信
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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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钟声响起归家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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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五条特别提出“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的要求

01 关于加强“数据安全、中概股监管”的要求
  
(一)加强跨境监管合作

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背景解读>>
“加强数据安全、涉密管理,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要求,可能与“近期多家互联网公司赴美上市”,以及“去年年底美国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特别要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对特定外国公司审计资料进行审查这两个事件有密切的关系。


图1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发布




(二)加强中概股监管

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背景解读>>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由于保持法令的一惯性,除了在2019年修改关于股东大会程序适用性条款外,未进行修改。
但随着近年来中美关系、双方监管政策及合作关系、赴美上市企业行业类型的不断变化,1994年颁布的内容或已不适用当前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因此《意见》对此提出修改要求,同时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
图2 中国《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三)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背景解读>>
2020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已新增 “有关域外适用条款”,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其他配套内容也将进一步完善。
图3 新旧《证券法》关于“跨境监管”内容修改对照


02 中美跨境监管合作并非一帆风顺

(一)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合作情况

据中国证监会官网2021年2月25日最新数据显示,中美证券监管机构最近一期备忘录签署时间停留在2006年(见图4)。
图4 《中国证监会与美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一览表》

而同样作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选择之一的中国香港市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中国内地证监会合作是持续的、紧密的。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交易所之间合作也是非常紧密的,沪港通和深港通分别在2014年、2016年就已实施。

再举个简单例子,2020年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决定,暂缓蚂蚁集团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同日,蚂蚁集团也被暂缓在港交所上市。


(二)美国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及启动对中国运营商摘牌事件严重破坏中美证券监管对话关系

1、美国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

2020年12月,美国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美国证监会(U.S.SEC)在今年3月24日发布了具体的实施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识别由位于外国管辖区、且由于该外国管辖区的立场无法彻底检查和调查的注册会计师、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作出审计的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发行人,被识别的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所要求的文件证明该发行人不为其所在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

进而,如果连续三年内无法检查该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停止该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和任何委员会管辖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外交易方式下的证券交易。

2、美国启动对中国运营商摘牌

据报道,2020年12月31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宣布启动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的摘牌程序。

3、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件予以回应

①回应一
2020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美审计监管合作事宜答记者问,强调“关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我们一贯的立场是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详见图6。
图6



②回应二
2020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事宜答记者问中提到“美国监管机构暂时不能检查为在美上市中国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是跨境监管合作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加强双边监管合作加以解决,详见图5。
图5


应三
2021年1月3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纽交所启动中国三家电信运营商摘牌程序事宜答记者问,强调“美方出于政治目的实施行政命令,完全无视相关公司实际情况和全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规则和秩序,详见图7

图7



03 互联网企业赴美上市,风险不容小觑

截止7月6日,今年赴美上市企业52家(见下图8),其中不乏掌握大量数据的互联网企业,若该类公司在信息安全上管理不当,信息脱敏措施执行不到位,就可能引发数据泄露以及被利用的风险,严重时还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问题。
图8

以下三个法规内容,是上述互联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04 两地已为互联网企业上市创造必要条件

1、中国香港

2018 年4月,港交所改革,对“同股同权”制度进行改革,开始接纳双重股权安排的互联网企业来港上市。

阿里巴巴回来之后,2020年1月,港交所集团总裁李小加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期间接受媒体时,对此评论“现在没有理由不回来了”,采访对话内容如下:
图9


2、中国内地

2018年3月,内地监管机构发文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
图10

2019年7月份,上交所科创板正式开板交易,科创板注册制为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及红筹企业开设了专用通道。

在注册制改革、分拆上市改革等方面,内地监管机构已在作出相应调整和优化,为中概股回归提供了支撑,已为接纳特殊股权结构安排和未盈利企业做好制度设计。

05 互联网、科技型企业纷纷回归中国

(一)部分企业暂缓赴美上市计划

据报道,喜马拉雅(互联网音频科技文创企业)、福佑卡车(科技物流公司)、Soul(社交媒体)等企业近期已开始暂缓了赴美上市的计划。

(二)不少中概股纷纷回归A股

以下为从美股退市回归A股(或A+H)的企业。
图11

(三)来港二次上市是多数互联网企业的选择

以下所列为先在美股上市,后在H股上市的的中概股,其中大部分是互联网巨头。
图12

(四)“未盈利、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登陆科创板
科创板才一周年,就已接纳16家未盈利企业、2家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体现了注册制改革后的包容性。
图13


06 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属于证券后发展市场,如今上市公司数量已突破4000家,总市值排名已位居全球前列。

中国香港上市公司数量也已突破2500家,总市值也是排名全球前列。

证监会易会满主席在陆家嘴中国高层发展圆桌论坛上表示“国资本市场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在市场规模、体系结构、发展质量和开放水平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相信随着《意见》的深化落地,注册制的全面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并将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上市敲钟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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