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全新《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14年9月18日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4〕104号)同时废止。
制度规定了事故统计改为县级直报,并规定了统计分类、18条统计一般原则等,主要指标解释也进行了修订,而且篇幅比原来少了近三分二!
首先来看看该制度的十条说明吧:
一
十条说明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可阅读原文下载或到安监总局网站下载)、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除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事故统计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予以完善。
经查实的瞒报、漏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后24小时内,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4.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分承包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管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都纳入总承包单位统计。同时,应在A1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5.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6.乙单位在甲单位中租赁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8.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9.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由于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0.正式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由于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1.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的旅客、游客及顾客人身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2.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3.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4.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6.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统计。
17.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员伤亡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8.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行业统计表(B1)、生产安全事故地区统计表(B2)为累计报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次月7日前(12月份报表,即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填报,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等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
主要指标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死亡和失踪(含下落不明)人数
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7日内)死亡,或失踪(含下落不明)超过30日(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超过7日)的人数。
(三)受伤
受伤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四)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
重伤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构成死亡的受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是指不构成死亡,遭受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
(五)职业死亡、职业受伤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中,在岗职工死亡、受伤人数。
在岗职工
是指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时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人员(见《2016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六)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七)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
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

(八)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受伤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

生产经营单位平均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具体计算方法见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下),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P1100-1101)。
推荐采用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数相对指标。该相对指标能够简单、直观地对比企业间、行业间、地区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目的是为了有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转自:中国安全生产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