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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宣传月活动 微课堂】张小平离职触犯保密法,后果很严重!你应该了解一下

【保密法宣传月活动 微课堂】张小平离职触犯保密法,后果很严重!你应该了解一下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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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小平离职影响中国登月”事件引发社会较大范围关注:一个基层科研人员竟成了整个研发的灵魂人物,其离职导致了后续发动机研制出现“深层次的技术难题”,职务和影响力之间的巨大反差令人生疑。在网上,更有不少人将问题归结于国企低效的晋升机制。

昨天晚上(27日),张小平此前就职的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发布官方声明:


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离职前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其是在脱密期内自行离所。承办人因急于达到让其回所脱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辞失当,夸大了张小平在所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


▲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发布官方声明


具体内容如下:

一、张小平个人基本情况

张小平1994年入职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2011年8月取得研究员资格,2015年3月起担任低温推进剂发动机型号副主任设计师,从事液氧煤油高压补燃和液氧甲烷发动机系统设计,参与了多项低温发动机项目论证。

二、张小平脱密期内离职情况

2018年3月,张小平向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提出辞职申请。出于爱惜人才考虑,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张小平进行了多次沟通和挽留,但其离职意向坚决,并在单位未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所。

由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离职前必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为此,2018年4月,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与张小平进行谈话,向其解读离职流程及脱密期管理规定,告知其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回单位履行脱密义务。但张小平仍然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

三、《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材料相关说明

鉴于以上情况,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

2018年9月17日,根据律师意见,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承办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张小平参与我所型号研制情况》材料。承办人因急于达到让其回所脱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辞失当,夸大了张小平在所参与研制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材料经张小平个人朋友圈发布后,扩散到网络上,引起了较高的关注度和一些误解、误读,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后,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更加严格、严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2018年9月27日


西安航天动力研究院的回复中,指出是因为张小平需要脱密。国家对涉密人员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脱密期有多长?没脱密又有何后果?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大家来学习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脱密期到底是怎么回事?


根据201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版)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而涉密单位对岗位和人员的涉密等级需作出界定,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三级:

  1. 核心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核心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人员。

  2. 重点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重点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以及除核心涉密人员外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范围包括:

  3. 一般涉密人员的定义和范围:一般涉密人员是指除核心涉密人员、重点涉密人员外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国家秘密事项,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重要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脱密期起始时间自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算。脱密期限结束,脱密期自行解除。



根据规定来看,张小平的脱密期是两年,他今年从该研究所离职的话,还没有过脱密期,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阎天表示:如果劳动者接触到了国家秘密,又在脱密期擅自离开岗位,这是违法的行为。


国企央企职工接触国家秘密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阎天介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双方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有遵守协议的义务。但即使没有签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工作中所知晓的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要保密的。

“有约定的保密制度,也有法律保障的保密制度。”阎天介绍,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也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同时,聘用合同会有更多的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会接触商业秘密,还会接触到国家秘密。这时,人事管理上就会有脱密期的制度。

“如果劳动者违反脱密期的规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放他走。”阎天表示。如果劳动者接触到了国家秘密,又在脱密期擅自离开岗位,这是违法的行为。

此事中,在脱密期内已经擅离岗位的张小平,对于他未来的就业行为是否有约束?阎天介绍,我国保密法对脱密期内就业有过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何为不得违反规定就业?阎天解释:保密法表述的这个规定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也可以是企业的规定。“航天系统肯定有一系列的保密制度,如果张小平在航天系统工作期间接触到了国家秘密,那就应该按照国企的规定,对他的就业进行限制。”阎天说。


保密协议中如涉“竞业限制”辞职后不得进入同行业工作


此外,如果保密协议涉及“竞业限制”,劳动者在就业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在北京市人社局2016年公布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一起“竞业限制”的案例。兰某原为某网络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数据分析工作。他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明确,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他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兰某后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当日即作为股东与另外两人注册成立了与该网络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公司。后来,兰某原来工作的网络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兰某离职当日即设立同类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故应当向某网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等。用人单位还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张小平:拒绝回应,已就职蓝箭航天技术有限公司


有记者辗转联系到文章中事件主人公张小平,希望核实网传文章内容真伪,张小平以“这事得咨询我们公司领导”为由,表示不能回应,婉拒了采访。

而记者尝试与北京蓝箭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张昌武取得联系,但对方一直未有回应。

▲图为张小平现就职的北京蓝箭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一楼大厅。

据网上公开消息,2018年4月4日,张小平作为蓝箭航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代表来到浙江湖州开发区环保分局,办理企业建设项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环评文件承诺备案,并接受了《湖州日报》的采访。

张小平所办理的项目,全名为“蓝箭航天(湖州)智能制造基地计划”。蓝箭航天智能制造基地位于湖州市经济开发区,总占地面积近120亩,根据计划,公司将在基地内建设液体发动机及运载火箭的研发、试验及总装线,包括:火箭总装厂房、火箭测试厂房、发动机装配厂房等核心车间。蓝箭航天的液体发动机及运载火箭设计完成后,将在这里实现试验及总装。

知情人士透露,蓝箭航天(湖州)智能制造基地已于今日正式投入使用。建成后,可实现发动机每年产能200台,火箭每年最大产能30枚,可实现火箭各系统总装总测及核心组件的生产研制。

一位航天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告诉记者,在航天系统,“管理体系非常重,主要靠指挥线,讲管理出效益,技术人员不受重视,这个也是普遍现象。”但是之前航空航天这一块儿只有国家做,没有民企,所以跳槽范围很受限。

近几年,由于商用航空航天领域成为资本追逐热点,“民营公司拉到很多风投,专业人才都在国企,所以他们疯狂来国企挖人,工资至少比研究所翻一倍,所以研究所很多人都往外跳,特别是去年到今年,跳得特别多。”他表示,火箭发动机这一关键领域挖人的特别多。

很显然,科研单位培养一个人才不容易,张小平离职对原单位是一种损失。但也要看到,张小平离职也不完全是坏事,一方面对科研院所是一种提醒;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不要加油添醋,更不能误导舆论。

    文章来源: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北京知道、中国青年报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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