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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步入“严监管”时代!

募集资金步入“严监管”时代! 荣正睿信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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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睿信君旨在重点梳理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限制性要求,以及当前监管环境下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以期为上市公司提供合规操作的参考。

募集资金步入“严监管”时代!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新国九条”后,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要求。2025年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募集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性与使用规范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解读详见《【新政解读】募集资金新规来袭,这些调整你必须知道!》。本期睿信君旨在重点梳理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限制性要求,以及当前监管环境下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以期为上市公司提供合规操作的参考。

01

募投项目结项后用途变更


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用途也不能随意变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案例:办公楼建成后未用于原定募投项目

截至2024年6月末,WBDQ的募投项目智能成套项目办公楼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证监局检查发现,上述办公楼未按计划用于智能成套项目,而是供公司管理总部办公使用,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一致,也未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

处罚结果:重庆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02

募投项目搁置或超期未完成应重新论证


根据各板块《规范运作》,对于出现募集资金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或者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等募投项目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运作》并未明确要求披露论证的详细过程,但结合处罚案例来看,随着近期监管颗粒度的细化,上市公司至少应在公司内部对募投项目进行谨慎论证并得出具体结论方可避免违规。例如,西藏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XZKY于2011年启动的募投项目中扎布耶盐湖二期工程、白银扎布耶二期工程和尼木铜矿项目在2016年和2017年投入的金额除支付当年项目员工薪酬外,其余金额皆为支付2014年、2015年工程尾款,公司募投项目在2016年和2017年事实上处于搁置状态。公司虽对上述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了论证,但对是否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一直未做决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西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从市场案例来看,论证结果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重新论证后决定按原计划继续实施

案例: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

截至2024年6月30日,GTYL“港通研发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暂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并披露《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公告》,同意对上述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按照上市招股书中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有序推进实施。

重新论证后决定暂缓实施

案例: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

HZRD“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热三期项目”尚未实施且搁置时间超过两年。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分别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对“丽水市杭丽热电项目集中供热三期项目”进行重新论证。经论证,公司认为丽水杭丽供热负荷增长未达预期,该项目当前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需暂缓实施。

重新论证后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变更

公司经综合评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没有发生变化、计划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但需要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或原募投项目不再具备可行性、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计划对募投项目进行变更的,重新论证后还要依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以及披露义务。

案例:重新论证后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2023年4月25日,HSYK披露《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公告》称,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过审慎研究论证,公司对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并将其进度规划进行调整,将“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5年3月延长至2026年3月。


03

近期募集资金现场检查监管重点


为了更加直观的了解近期监管对募集资金的关注程度,我们统计了2022年、2023年、2024年以“募集资金”为全文关键词的处罚情况。经统计,2024年(截至发稿日)各地证监局以及沪深两所涉及募集资金的处罚决定已超200份,几乎是2022年101份、2023年100份的两倍。

从近期处罚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对募集资金执行检查的频率较高,现场检查中暴露的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越来越具体,细分事项涉及募投项目实施、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补流、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募投项目实施

1、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案例一:XLJT首发募集资金的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2022年3月达到原定建设完成日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

处罚结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二:DCGF首发募集资金于2021年10月15日到账,其中三个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均为24个月。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计划,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2023年10月15日达到原定建设完成日期。公司未及时披露部分项目变更情况,迟至2024年3月12日才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称将原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12,293.74万元变更用于“年产150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处罚结果:宁波监管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的情况,未在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充分披露

案例:CSQS募投项目按照项目立项时间和募投项目原定规划建设期计算,三个项目分别应于2020年1月、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完成建设,但上述项目均未如期完成建设。公司未在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情况,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真实。

处罚结果: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不同募投项目之间募集资金混同使用

案例:APT募投项目A中用于新增人员工资资金为503.58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2023年3月,公司披露A项目结项报告。经广东证监局检查,公司A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2,040.38万元,超过计划使用金额1,536.8万元;其中,有936.62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际为另一募投项目B的新增人员。对上述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处罚结果: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1、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授权空窗期

案例:2020年8月19日,ADYY召开董事、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4.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存在现金管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93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4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处罚结果: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其时任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现金管理实际使用额度超出审议额度

案例:2023年8月18日,GLD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含)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后续,公司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在实际使用金额超出前期审议额度的情形,最高超额使用金额为0.47亿元。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补充履行审议程序。

处罚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出监管函。

3、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现金管理

案例:JHTW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开设理财专户,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时存在将募集资金合计35,084.51万元转入一般户购买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的情形;二是募集资金专户与一般户混同现金管理。公司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时将2笔合计4,000万元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同购买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

处罚结果:浙江监管局对公司、时任董事长、任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上述人员予以监管警示。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

1、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流未用于主营业务

案例一:2020年6月,QBGF将2020年5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分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处罚结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二:LHKG于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使用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将2,134万元用作对下属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款且未进行披露。

处罚结果: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时任总经理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公司及前述人员予以监管警示。

2、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及时归还

案例:HHYY披露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工作变动及疏忽,遗忘了还款完毕最后期限,导致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合计1,150万元(占该次募集资金总额的0.624%)未在最后还款期限日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公司自查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归还了该部分募集资金(该公告披露日晚于最后还款期限日约一个半月)。

处罚结果: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案例:WSDZ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中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准确;2022年4月14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公告中补充流动资金转回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准确。

处罚结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江苏监管局对公司、时任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与招股书披露不一致

案例:2023年11月10日,YCDZ披露《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称,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公司及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12,739.44万元。2024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重新确认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称,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应为9,386.99万元,已将前次多置换的3,352.45万元,利息8.90万元退回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存在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处罚结果:上海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出监管函。

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

案例:JSD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1、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支出。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以“用于基本户工资支付等”名义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到一般户,再由一般户用于支付员工日常报销款、代垫全资子公司(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员工工资、食堂管理费等非募投项目用途。2、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2022年11月17日,公司分别从募集资金专户将1.4亿元、6,000万元转账至募投项目合作方名下,合作方将上述2亿元全部转给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二是以自有资金代垫募投项目合作方LDJY应支付的募集资金。2023年10月下旬,因产业园规划未获得政府审批同意,LDJY拟变更与公司子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的业务合作方式并支付相关款项,前述公司子公司则计划终止原相关募投项目并收回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1月1日,LDJY及其关联方未向公司相关方全额退还募集资金相关款项。公司以自有资金2.04亿元代垫LDJY应支付的募集资金。其后,前述公司子公司收到相关方退还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

处罚结果:宁波监管局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时任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前述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现行监管规定不一致

案例一:经广西证监局查,TXX《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未包含责任追究相关条款,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结合其他违规事项,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负责人予以监管警示。

案例二:JFGD《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处罚结果:结合其他违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出监管函。


04

小结


整体来看,监管对募集资金的关注正在逐渐覆盖全链条,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未来对募集资金的规划和使用也将更加谨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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