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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院合规之声(第五期):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常见风险及防范建议

内蒙院合规之声(第五期):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常见风险及防范建议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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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全面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EPC总承包合同却常常隐藏着诸多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小编将系统梳理EPC总承包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并提出针对性地防范建议,助力企业规避法律纠纷,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合同主体不一致的风险

(一)签署主体不一致

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合同主体与附件签署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EPC总承包合同主体为发包方与总承包方,但工程质量保证书、安全环保协议等附件却由发包方与所有联合体成员签署。

(2)部分项目存在中标通知书主体、投标文件主体与实际签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三不一致"现象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分析:

在某500千伏输变电工程EPC项目中,出现中标主体为A公司,联合体协议主体为A+B公司,而实际订立EPC总承包合同主体却变为A+C公司的复杂情况。这种主体混乱可能导致:

(1)合同效力风险: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2)审计风险: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这种主体不一致问题极易被审计部门认定为违规操作。

(3)税务风险:不同主体开具发票可能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合同签署页未写明日期

实践中发现,部分EPC合同的签署页存在未填写日期的现象。虽然合同通常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缺乏具体日期会导致:

1.合同生效时间难以确定,影响权利义务起始点的判定。

2.可能引发合同履行顺序争议,特别是涉及预付款、履约保函等重要节点。

3.在争议解决时,难以准确计算诉讼时效等重要期限。

发包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一)责任条款不对等

实践中发现,大部分EPC合同对承包方违约责任规定详尽,但对发包方违约责任要么简单带过,要么完全缺失。

这种条款不对等现象造成了风险分配的不均衡,导致承包方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二)关键违约情形缺失

对发包方逾期接收工程(超过合同约定接收时限)缺乏明确罚则。

未明确约定发包方拖延组织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此类行为通常体现为超期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完成后拒不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发包方延迟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所带来的后果未得到明确,这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及时结算以及质保期的准确起算。

(三)付款违约成本过低

发包方若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合同中通常仅简单约定"工期相应顺延",却忽略了以下关键条款:

(1)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

(2)停工权条款。

(3)解约权条款。

此类约定导致承包方在面临资金压力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

承包方违约责任过重

(一)行政审批风险转嫁

将本应由发包方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如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转嫁给承包方。

约定因审批迟延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完全由承包方承担,这种"无限风险"条款显失公平。

(二)违约金机制失衡

部分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且未设置上限。

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常见为日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远超LPR四倍标准。

(三)保函条款不公平

要求承包方提供高比例履约保函(通常为合同价10%),但未对应设置发包方支付担保。

保函有效期不合理延长(如至"最终验收后两年")。

(四)联合体权责失衡

联合体牵头方的管理地位尚未明确界定,包括分包商选择权、进度款审核权等关键权限。

未约定合理的管理费用(通常应为合同价的1%~3%)。

存在风险收益不匹配问题,即牵头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而收益却仅按出资比例分配。

工程范围界限划分不清

部分EPC合同对工程范围的描述模糊不清,仅简单提及'详见附件',而附件内容却缺乏详尽划分。

与其他标段的接口管理缺失,特别是:

(1)工作面交接标准。

(2)交叉施工责任。

(3)共用设施管理。

这种模糊约定极易导致:

(1)施工冲突。

(2)质量责任推诿。

(3)工期延误争议。

工程报批手续阻力大

合同通常约定由承包方负责办理道路通行权、临时用地等审批,但实践中面临:

(1)地方政府审批效率低。

(2)村民阻工索赔。

(3)补偿标准争议。

建议修改为:发包方应负责取得施工所需的所有行政许可,承包方则需提供必要的配合,并明确以下事项:

(1)发包方未按时取得许可的违约责任。

(2)工期顺延计算方式。

(3)费用补偿机制。

联合体协议中的风险及建议

(一)工程款分配约定不明

仅简单约定"由牵头方统一收款后分配",但缺乏:

(1)明确分配时间节点,例如收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操作。

(2)规范发票开具要求,明确为先开票后付款的流程。

(3)资金监管机制。

这种模糊约定易导致:

(1)成员单位资金链断裂。

(2)税务风险累积。

(3)内部纠纷影响项目进度。

(二)联合体成员管理缺位

未明确牵头方的管理权限,特别是:

(1)施工组织决定权。

(2)质量安全处罚权。

内容来源 | 企业发展部

编辑发布 | 党群工作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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