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加油站
大好消息!!
政府严厉打击拖欠工程款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习惯,不仅给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影响,也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极大程序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工程款拖欠问题已得到了国务院及各部委的高度重视。2017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住建部等18个部委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予以重点落实。
近日,为响应顶层设计,湖北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落实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为:“建设单位需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小编相信:不用多久,各省市住建部门将会陆续颁布关于“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的相关管理规定,施工单位久盼已久的春天即将来临。为了迎接“春天”的来临,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主要形式吧。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即通常的担保方式为5种,但适用于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一般只有保证、抵押、质押3种。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书等都属于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银行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有条件保函的形式。
(二)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是指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建设单位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开具履约担保书,当建设单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拖欠工程款时,由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建设单位股东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履约保证可约定具体的保证金额,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人应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应为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货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单位可以将其所有的房屋、机械设备、机动车、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像房屋、机动车等抵押物必须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像建设单位拥有的汇票、支票、本票、股份、股票、商标权、专利权等都可以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作者 / 合约法务部 许明成
供稿 / 合约法务部《法律加油站》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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