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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架构
某达合同版本由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分项篇、合同专项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工程量清单七部分构成:
【合同协议书】
由12个大条款组成,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各方代表、质量安全标准、争议解决方式(均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合同分项篇】
分为施工图纸篇、工期计划篇、质量安全篇、分包管理篇、成本商务篇、移交保修片篇及分期开发篇共七篇,该分项篇为合同核心组成部分,对整个合同乃至整个工程都作了细化分解,双方可在对应篇幅中找到更为详细的约定条款。
【合同专项条款】
本部分主要对总承包商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相关约定,其中总承包商在承包过程中必须在业主指定的品牌库中采购材料、服务,但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的时候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业主及业主相关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本部分在变更计量和计价上也做了相关约定,计算公式:变更签证的确认金额=变更签证按照合同约定计价原则双方达成的金额×(1-5%)。
【合同通用条款】
主要针对一些词语进行解释,不涉及具体商务条件。另该部分还附有业主自身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一些指定用表示范文本。
【合同附件】
在施工过程中,对业主方的一些施工要求和指定品牌、材料进行说明。
合同特点
特点一:
工程承包范围,分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两类。
总承包商必须从业主采购数据库中选择总承包商的分包商,业主采购数据库里的单位每年承接项目数量不能突破其上限次数,总承包商在选择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时需严格遵守,否则承担1万元/处的违约金。
总承包商的分包工程中电梯、空调主机、末端、冷却塔、人造岗石、涂料等由业主确定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总承包商与其签订两方合同。
消防工程由业主确定总承包商的分包商和分包价格,总承包商与其签订两方合同。
特点二:
主要以工程量清单模式计价,工程量的调整对工期、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等不产生影响。
某达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计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三部分租成。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要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进行编制。
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包干的综合单价。总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总承包服务费部分的价格被认为是包干的,在任何情况下,该部分的费用将不做任何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存在的风险:清单价定价后,单价内包含的全部内容都将算不到额外的金额。
防范措施:在报价时要做好测算,避免价格过低造成损失。
特点三:
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当期进度款在60%—80%之间。
(一)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业主要求开具实际付款金额100%的合法发票。
依据确定的总承包商自行施工工程合同价款按约定的工程节点进行支付。
1.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围挡的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的地下室分别支付):
1.1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60%;
1.2地上四层(含顶板)施工完成(不足四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结算价款的80%;
1.3结构全部封顶(或地上结构全部封顶),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至土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结算价款的100%。
2.地下工程工程款支付(有多个独立地下室的,工程款可按独立的地下室分别支付):
2.1结构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含±0.00顶板),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60%;
2.2砌筑、抹灰工程全部完成(除不具备条件的)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65%;
2.3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承包商至地下工程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70%。
3.上部结构及粗装修工程款支付(可按单体工程进行支付):
3.1本主体结构每完成六层(含顶板;不足六层的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幢工程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60%;
3.2本幢砌筑、抹灰工程完成,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幢工程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63%;
3.3本幢机电工程安装完成,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幢工程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价款的66%;
3.4本幢外装工程完成后(脚手架拆除完毕),经业主、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累计支付总承包商至本幢工程已完工程量的70%。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的支付
1.经业主确认的总承包商自行施工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及比例由业主参照本节第1.3款执行,但在竣工结算阶段以前,业主支付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及可调单价材料/设备进度款总额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经确认的对应项目总金额的70%。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业主要求开具实际付款金额100%的合法发票。
2由于总承包商原因违约,在总承包商支付违约金或者业主在对总承包商应付未付款中扣留该部分违约金后,由业主向总承包商开具收据,同时,不能因为业主扣留违约金导致最终结算时总承包商对业主少开发票。
(三)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业主要求开具实际付款金额100%的合法发票。
1.总承包服务费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2.支付节点和比例:
2.1第一家独立分包商进场施工支付当期总承包服务费的25%;
2.2在整体工程经四方验收合格并完成向业主或其指定的单位移交后,支付至当期总承包服务费的80%。
(四)措施项目费的支付
总承包商应在业主支付前按业主要求开具实际付款金额100%的合法发票。
当期措施项目费按本章节1.3款约定工期节点和已完工作量占当期合同价款的比例进行支付,累计支付至80%时停止支付。
特点四:
工期延误罚款以15天为界分阶段,且违约金过高无上限;
业主原因引起的,应在24小时内提交工期延误报告;
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重要节点的误期违约赔偿金为每日RMB10万元整,但工程移交工期计划节点时间如约完成,业主可考虑返还上述误期违约金的50%。
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移交时间延迟,且延迟时间超出移交日15天以内,总承包商应承担移交工程合同金额2%和每日RMB 10万元整的误期违约金,延迟时间超出移交日15天以上(含15天),总承包商应承担移交工程合同金额5%和每日RMB 10万元整的误期违约金。
因总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工程移交时间延迟,总承包商应承担业主的一切损失;同时业主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移交完成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点五:
业主可随时停工,而总承包商要获得赔偿还需满足其前提条件
业主可随时指示总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总承包商应保护、照管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业主在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令之前,总承包商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已经超过84天,则总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总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总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业主的财产,且已明确复工后按期运到工地使用;
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总承包商原因造成的。
特点六:
分包管理费由业主直接向总承包商支付,分包管理费依据总承包商的分包商的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审查面积为基数按确定单价计价,确定总价为含税总价。
分包管理费按建筑面积确认后,包干不调整,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名目向分包商收取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款项,否则,总承包商需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风险一: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总承包商仍有义务提交书面工期延误报告,否则,将丧失工期索赔权利。 合同第三部分工期计划篇中约定“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总承包商应在引起工期延误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业主书面提交工期延误报告,说明对工期的影响和总承包商拟采取的措施。经过业主方审核后确定工期延误时间,并给予总承包商相应的工期顺延。总承包商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书面提交工期延误通知和工期延误报告的,总承包商将丧失就该事件引起的任何工期索赔权利。”
该条款要求即使是业主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总承包商也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业主,否则,将丧失工期索赔权。而合同本身对于工期延误造成的违约罚款就过高,因此,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由于提交书面报告不及时而导致工期索赔权丧失。
风险二:现场签证减少的不报或者上报虚假签证均要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合同第三部分成本商务篇中约定“所有现场签证均不涉及工期的调整;未经业主书面同意而实施的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考虑;减少价款的现场签证未按要求时间上报的,一经发现,总承包商向业主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签证审批过程中发现总承包商上报虚假签证的情况,每发现一次由总承包商向业主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业主单位签认《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第二栏后总承包商应无条件执行,因为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施工的,总承包商向业主支付上报签证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商追索损失的权利”。
该条款明确现场签证均不涉及工期调整,明显对总承包商不公平。对于工期要求长的签证我们要尽量取得业主书面同意的回复。
风险三:总承包商承诺,不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应无条件退场。合同第四部分专用条款中约定“总承包商退场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总承包商在此承诺:不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拒绝交付工程,应无条件退场。业主总承包商退场后3天内出具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方案的承诺书。总承包商及其所发包的劳务队、供应商在任何时候不得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主动罢工、干扰施工等,否则,每发生一次,总承包商须向业主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我方承诺无条件退场明显不合理,严重侵犯了我方作为承包人的合理权利。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履约不正常的,我方应在办理完结算后方能退场。
风险四:总承包商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商施工质量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合同第三部分分包管理篇中约定“总承包商对自行施工工程和总承包商的分包工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方面的全部责任;总承包商的分包过程中电梯、空调主机、末端、冷却塔、人造岗石、涂料、消防等由业主确定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总承包商与其签订两方合同;”
上述条款,要求承包人必须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且由承包人全面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一方面要对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另一方面要就分包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为防范风险,我方应争取签订三方合同,或在合同/例会会议纪要中明确上述合同为甲指性质,付款责任在业主方;或在合同中明确对分包的付款以甲方已付款为前提。
风险五:总承包商报送金额与业主审定金额相差10%以上,将承担10倍违约金。合同第三部分合同分项篇中约定“业主对总承包商报送的分包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经业主审核后的金额与总承包商上报的金额之差达到总承包商上报金额的10%以上,由业主总部成本部对分包合同价款进行认定,经认定争议差额仍为10%以上的,则总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多计价金额10倍的诚信违约金。”
该条款中的金额基数以业主审定为准,明显不合理,我方应争取以第三方咨询公司审定金额为准。

作者 / 赵金燕
供稿 / 中建四局五公司合约法务部 《法律加油站》栏目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