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俗来说,不可抗力包括两类:
一类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例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等自然现象;
另一类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的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一方是否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是否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违约责任需视情况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即,仅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及该行为造成的违约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合同一方才能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违约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的复工复产有何影响?
2月26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点击文末“阅读全文”即可查看),《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相关事宜。
(1)因疫情停工可向发包人申请延长工期并补偿费用。《通知》明确规定,“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各地住建部门也出台相关政策,对因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延误予以顺延进行了规定。部分省份还规定了顺延工期的计算方式,如山东、湖南、云南、陕西等。
(2)疫情防控费纳入项目费用。《通知》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除此之外,各省政策对疫情防控费纳入项目费用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各有特点。除陕西省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没有明确规定疫情防护费用的承担原则外,其他各省均明确规定了防疫费用的承担原则,如江苏、湖南、云南等省份规定经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四川省规定由发包人根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支付;山东和浙江两省份则给出了具体的费用计算标准,即每人每天 40 元,并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3)因疫情导致的项目成本费用增加可予以调整。《通知》明确规定:“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而各省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此作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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