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才过去没多久,但是半年报事项的确又要来啦,这几天睿信君看到已经有上市公司在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了,所以今天和大家一起来重温一下半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
一、半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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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情形 |
披露时间 |
豁免情形 |
沪主板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 上述规定的预告期限届满后,公司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也需要在第一时间作出预告。 |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
科创板 |
自愿披露 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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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主板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 |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
创业板 |
自愿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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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 |
自愿披露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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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信提示
1、综上,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半年度达到披露标准的,按照交易所规则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即7月15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无论是否达到年度业绩预告相应披露标准,上市公司均可以自愿披露,规则不做强制要求。
案例1:未及时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FES 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60.4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99.36%。公司未按规定于2019年7月15日前进行业绩预告,迟至7月25日才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FES出具监管函。
2、业绩预告中需明确业绩发生重大变动的原因。
(1)根据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类第1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要求,公司业绩发生变动还需参照格式指引说明变动原因,具体如下:
①经营业绩的变动:应当列明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例如计提减值准备、停产、补交税费等;
②业绩变动源于非经常性损益:业绩变动主要源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需说明影响金额范围,并明确指出相关项目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快报)及更正公告》、《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要求,上交所公司披露业绩预告还需参照格式指引披露业绩变动原因,具体有:
①主营业务的影响:例如国家或行业政策变化,主要客户的变化、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或冲回,大额汇兑损益等。
②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例如上期或本期收到大额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大额投资收益等。
③会计处理的影响:例如本期或上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等。
④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模板》要求,北交所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需根据自身情况说明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亏损、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案例2: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受交易所监管关注
2021年1月19日,上市公司 JHXC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将增加14,906万元到15,906万元,同比增加4,296%到4,5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4,000万元到5,000万元。影响本期业绩变动的非经常性损益事项主要是公司对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予以确认,影响金额约为11,000万元。公司称,随着《限塑令》的进一步实施,公司特种纸的销售受到正向激励,是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之一。
2021年1月2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的更正公告》称,公司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无关,目前公司特种纸应用不在《限塑令》规定的限塑、禁塑范围。同时,公司称,由于公司直观认为特种纸业务的业绩增长与《限塑令》的推行有关,经梳理相关数据后发现,公司特种纸业务业绩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产能释放,规模效益凸显;同时公司推行精益化生产以及节能降耗措施的落实,导致单位生产成本有所下降。
监管措施:公司有关业绩增长的原因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上交所对JHXC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潘某予以监管关注。
二、半年度业绩预告更正
及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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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情形 |
披露时间 |
沪主板 |
业绩预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上述差异较大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 (1)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2)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不超过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动,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金额(上限金额不应超过下限的50%)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附加了条件,而实际业绩出现盈亏或同比出现大幅变动等。 |
及时披露 |
科创板 |
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 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此类业绩预告违规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2)差异金额或幅度达到20%以上:业绩预告披露金额或比例的,预计本期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披露“以上”的,预计本期业绩上浮达到20%以上;但如披露区间的,预计本期业绩超出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50%);披露“左右”的,预计本期业绩上下浮动达到20%以上。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者附加了条件,而预计本期业绩出现盈亏或与去年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如仅指明盈亏方向但目前可以确定预计本期业绩的大致盈亏数额(例如,原来只是预计亏损目前可以确定亏损5000万元以上,或者原来只是预计可以扭亏目前能够确定盈利3000万元以上)的,也应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
及时披露 |
深主板 |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
及时披露 |
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2)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
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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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
1.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2.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高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低于1亿元); 3.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
及时披露 |
北交所 |
公司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
及时披露 |
案例3: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交易所出具警示函
2019年7月15日,上市公司TZJJ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583万元。2019年8月30日,TZJJ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亏损9,554.52万元,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监管措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TZJJ、董事长钱某、总经理张某、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4:业绩预告多次修正,董事长、董秘被监管谈话
2018年7月13日,上市公司QLGY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因销售收入的增长超过预期等原因,公司对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由“亏损2500万元至亏损1000万元”修正为“盈利0万元至1000万元”。证监局认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2017年至2018年,QLGY对年报及半年报业绩预告进行了3次修正,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措施:证监局要求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到宁夏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三、半年度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披露业绩快报。对于法规要求应当披露半年度业绩快报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
(1)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2)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除上述情况外,规则对于业绩快报的披露没有其他强制要求。但是睿信君提醒小伙伴,如果披露业绩快报,需要谨慎估计相关数据;如果披露的半年报数据与业绩快报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话,需要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四、半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板块 |
披露情形 |
披露时间 |
沪主板 深主板 创业板 |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
及时披露 |
科创板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 |
及时披露 |
北交所 |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
及时披露 |
五、规则来源及公告格式
板块 |
规则来源 |
沪主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五章 第一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第一节 |
科创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六章 第二节 |
深主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章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四部分 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六章 第二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一章 信息披露:第二节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北交所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六章 第二节 |
板块 |
公告格式 |
沪主板 |
《公告格式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快报)及更正公告》 |
科创板 |
《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二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 《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三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四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 《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
深主板 |
《定期报告类第1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定期报告类第2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 《定期报告类第3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格式》 《定期报告类第4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 |
创业板 |
《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 《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
北交所 |
《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模板》 《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6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模板》 《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7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格式模板》 《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8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模板》 |
六、敏感期限制
睿信提示
1、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自律监管指引——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自然日)为敏感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其中科创板《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还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期间不得增持公司股票。
案例5:业绩预告敏感期减持,交易所出具监管函
任某作为上市公司WHCC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截至2019年6月19日持有上市公司1.56%股份。2019年6月20日,任某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计划在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53.71万股。7月12日至7月23日期间,任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78.21万股,减持金额709.25万元,超过了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减持数量,超额减持股份数量为124.50万股,涉及金额约492.04万元。同时,WHCC于7月15日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任某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10万股,涉及金额40.85万元。
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WHCC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任某发出监管函。
案例6:业绩预告敏感期被动减持,交易所发出监管函
上市公司AMDQ于2020年7月15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7月9日,赵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在公司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因司法强制执行减持公司股票443.16万股,涉及金额2,260.64万元。
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赵某发出监管函。
2、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10日也算敏感期吗?
虽然法规没有明确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也要遵守敏感期限制交易,但是睿信君认为,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是对之前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改并作出更准确的预告,可以看作是一次新的业绩预告,也应当遵守敏感期的要求,虽然这类情形很少,但是市场上还是有案例可供大家参考的。
案例7: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卖出股票,高管被出具监管函
2018年7月14日,上市公司JSKJ披露了《2018年1-6月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彭某作为公司的副总裁,于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1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90,900股,涉及金额1,175,264.1元。
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JSKJ副总裁彭某发出监管函。
案例8: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卖出股票,监事与董秘被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HDXC于2011年7月13日披露《201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时任监事郭某在2011年7月4日、5日减持公司股票合计2,461,713股,金额达27,697,350.18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秘书朱某未能及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等情况,未及时书面通知该监事在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前买卖公司股票违反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时任监事郭某和董事会秘书朱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以上关于半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要求及相关事项总结就到这里啦,如还有相关问题或者对上述内容有疑惑,欢迎给睿信君留言哦!大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遇到其他的事项也欢迎与睿信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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