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从投服中心诉大智慧案看全国首例特别股东代表诉讼

从投服中心诉大智慧案看全国首例特别股东代表诉讼 荣正睿信
2023-03-10
1
导读:近期,全国首例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案,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正式裁定。特别股东代表诉讼再次进入大众视野,本期睿信君将通过大智慧案件为大家进行介绍。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颁布实施,其中第94条、第95条引入的特别股东代表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2021年11月,投服中心诉康美案是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

近期,全国首例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案,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向大智慧公司董监高追偿案件正式结案。这一案件将特别股东代表诉讼引入公众视野。那么什么是特别股东代表诉讼呢?睿信君将通过对近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案件分析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案件简介


2016年7月,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大智慧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长虹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2021年4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2021年9月,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对大智慧董监高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索赔金额86万余元。


2021年11月,大智慧作为原告,向公司董监高提起另案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2023年2月,大智慧控股股东张长虹先生主动向上市公司全额赔偿诉请损失,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撤回起诉。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当庭调解。在该两案中,大智慧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本案系全国首例特别股东代表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第一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针对董监高提起的代位追偿案。



二、何为特别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规定了当公司董监高或任意第三人不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或无法起诉追责时,满足法定条件、程序的股东有权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以自身名义向侵害者提起诉讼,诉讼收回利益归属于公司。但《公司法》同时规定了启动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条件,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证券法》则创新性地设立了特别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基于其上市公司股东身份而发起诉讼,突破了《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所作出的持股比例、期限等方面的限制,赋权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启动特别的股东代表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价值。



三、实施意义

1、维权模式从程序法到实体法规范的全方位推动

以上市公司小股东身份监督、推动上市公司依法合规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公开透明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重要职责。程序法层面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实践多聚焦于参与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即根据《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支持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参与到证券诉讼中来,例如为投资者选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特别代表人等。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则在实体法层面上确认了持股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就意味着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是新《证券法》对现行维权模式的一项重大创新。


2、维权路径从直接到间接的突破

以往的维权诉讼均由投资人群体发起,诉讼利益亦直接归属投资人所享有,而股东代位诉讼从发起主体与诉讼利益归属均与以往不同。一是在诉讼地位上,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用自己名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这也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将“持股行权”保护机制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证券法》借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独立诉权。二是在诉讼利益归属上,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原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胜诉权益将归属上市公司所有,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从效果上说,也就是间接保护了公司股东利益,对投资者整体利益施以更加周全的保护。


3、责任承担主体从发行人到直接责任人的扩张

就目前发生诉讼的上市公司证券侵权案件而言,绝大部分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导致。在投资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时,法院可能会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董监高等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上市公司仍处于责任人控制之下的情况下,上述主体之间的追责程序启动缺失,可能导致真正的“首恶”并不承担最终责任,而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则可以督促公司追责到个人。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来说,特别股东代表诉讼使其履职风险进一步扩大,推动其更加归位尽责,避免因个人履职缺失导致被追偿。


  结语  

 

无论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股东代表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投资者提起股东特别代表诉讼的做法,较好地解决了传统股东代表诉讼起诉门槛过高和中小投资者起诉不积极的问题。在督促上市公司治理合规化、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司法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对于贯彻资本市场追“首恶”的原则达成了共识。在相关股东代位诉讼案件中,也应贯彻追“首恶”原则,要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代位诉讼追责的首要对象,从而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荣正睿信”致力于提供专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咨询服务,包括日常信息披露咨询服务、定期报告专项咨询、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咨询、监管问询函回复指导、與情应对指导、监管资讯传递、证券事务相关软件操作技术支持、定制化培训等。如果读者小伙伴对于上述服务有兴趣,欢迎私信睿信君。






往期文章精选

1、2022年最值得关注的法规修订回顾

2、2022年董事会秘书处罚情况报告

3、上市公司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或独立意见事项大合集

4、框架性协议你不得不知道的一些事

5、绝对干货!深市董事会秘书资格证考试通关秘籍(上)

6、绝对干货!深市董事会秘书资格证考试通关秘籍(下)

7、北交所首例处罚,实控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终身禁入



点击上方,可以关注我们


声明:

欢迎转发和分享,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后台授权,并在文首/文末注明来源、作者。本文相关解读、数据、观点等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决策建议,请务必审慎对待。如文中内容有误或者存在第三方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后台处理。

点个“在看”不失联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荣正睿信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体系下,专注于信息披露合规及资本市场策略研究的专业咨询机构
内容 56
粉丝 0
荣正睿信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体系下,专注于信息披露合规及资本市场策略研究的专业咨询机构
总阅读11
粉丝0
内容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