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一文读懂年报格式征求意见稿重要调整!
2024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截至目前,正式稿尚未发布,目前已经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均延续了去年的模板。那么征求意见稿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就让睿信君带大家看看。
01
突出重点信息
1、细化营收扣除披露要求
为更加直观展现营收扣除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的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需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项目提供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并提供上年同期数据以供对比。
详见:第十九条
2、剔除股份支付影响
为使投资者更清楚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于存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后的净利润指标。
详见:第十九条
3、新增会计政策和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过程说明
为提升财务数据的可理解性,在“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中增加“应当同时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这一举措有助于投资者更便捷地了解重要财务数据会计政策和会计差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详见:第四十六条
1、完善新增业务披露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新增重要非主营业务的,要求上市公司说明战略考虑、经营数据及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并充分提示风险。此次修订旨在提高上市公司对经营业务情况的信息披露质量。
详见:第二十一条
2、强化客户与供应商的披露要求
为规避部分风险警示公司或贸易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或关联方循环交易等财务造假的风险,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前述企业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披露要求。具体而言,若报告期内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应分别披露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若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0%,应分别披露贸易业务中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额、前5名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额。
详见:第二十五条
3、新增业绩承诺披露
新增上市公司在涉及业绩承诺时,需列示承诺期间、承诺指标、承诺金额、实际完成金额及完成率等信息。如存在业绩承诺变更情形,还需说明具体原因并列示变更前后金额。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督促相关方严格履行业绩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详见:第四十三条
4、细化双创板上市公司披露未盈利原因
对于创业板、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增加了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详见:第二十五条
1、增加子公司整合情况
新增控股子公司整合情况的披露要求,若出现交易对方不履行业绩承诺等异常迹象,要求充分提示失控风险,出现失控的,要求披露判断依据、补救措施及对公司影响等。
详见:第三十八条
2、完善无实控人认定依据
新增对于无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的披露。若上市公司披露为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应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等维度,就认定依据进行特别说明。
详见:第五十九条
3、完善年度薪酬披露信息
在原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的披露要求。
详见:第三十条
进一步细化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新增披露中介机构关于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鉴证的结论性意见。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披露后续整改情况。
详见:第五十五条
02
减少冗余信息
目前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依次要求披露业务与财务信息讨论分析、行业情况、业务情况。征求意见稿将披露顺序调整为公司业务情况、行业情况,再讨论分析业务与财务信息,以更符合投资者阅读习惯。
鉴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均会在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故删除关于列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信息。
详见:第三十一条
当前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较少,征求意见稿将优先股相关情况整合进入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不再以单独章节披露。
03
其他修订内容
根据新《公司法》,调整涉及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职责履行主体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鉴于《公司法》修订已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征求意见稿新增“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
详见: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对退市发表意见,因此删除《年报准则》附件2《退市情况专项报告格式》要求披露独立董事意见的内容。
附件:《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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