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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市公司监管首部基础法规征求意见,这些核心要点必看

重磅!上市公司监管首部基础法规征求意见,这些核心要点必看 荣正睿信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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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睿信君将聚焦条例核心要点,深入解读各关键领域的监管新规,助力快速把握监管导向与合规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首部基础法规征求意见,这些核心要点必看



资本市场迎来重磅监管新规!12月5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涵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并购重组等全监管环节,旨在构建更严谨的监管体系,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划定清晰红线。本文睿信君将聚焦条例核心要点,深入解读各关键领域的监管新规,助力快速把握监管导向与合规要求。

01

公司治理深化:薪酬机制与“双控”行为全面规范

薪酬机制改革落地,激励约束更趋完善

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本次新规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要求,既聚焦董高的薪酬激励约束,也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管控,形成更完整的治理闭环。

1.董高薪酬考核机制应纳入公司章程

此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已对董高薪酬制度提出修订要求,本次新规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董高薪酬考核机制,具体包括薪酬结构、考核评价标准,以及绩效薪酬止付追索机制等核心内容。这意味着董高薪酬不再是“内部事务”,而是有了公开透明的制度约束,避免出现“高薪与业绩脱节”的问题。

2.员工持股/股权激励适用选择

新规清晰界定了激励对象与实施规则。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对董高(独立董事除外)、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群体实施股权激励;另一方面,也可根据员工意愿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但需严格把控份额分配,确保董高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份额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兼顾激励效果与利益平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再强化

1.关联交易禁止隐瞒与不公平定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若与上市公司发生直接或间接交易,必须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严禁隐瞒关联关系;同时,交易定价需遵循公允原则,不得以不公平价格转移公司利益。这一要求直指以往关联交易中的“暗箱操作”痛点,强化上市公司独立性。

2.同业竞争需严格审议且规避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事先征得上市公司的同意,但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从审议程序来看,应当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股东需回避表决,确保决策过程公正透明。

3.审计委员会新增调查权与时限要求

若董高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负有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新规新增审计委员会调查职责,要求审计委员会组织内部调查并在30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调查结论,董事会需及时披露该结论,并通过主张赔偿、消除影响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这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监督的执行力,为上市公司筑起“内部防线”。

4.股票质押可由公司章程约束

新规赋予上市公司自主管控权,允许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质押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可涵盖质押比例、资金用途等关键维度,防范因股票高比例质押引发的控制权不稳定风险。

5.公开承诺不履行面临重罚

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高等相关方未履行已披露的公开承诺,且情节严重或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罚款,以刚性约束强化市场诚信。

6.规范股东表决权行使

除另有规定外,股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表决权交由他人按其意志行使,违反规定的,受托人不得行使该表决权,将约束通过表决权委托实现控制权转移的行为。此外,股东放弃股份表决权的,不免除其信息披露、要约收购、转让股份限制等义务


02

信息披露:全链条追责,造假成本再攀升

本次新规构建全链条打击机制,不仅覆盖上市公司本身,更将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应追尽追”。

1. 严禁相关方协助造假

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等,向上市公司或者其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禁通过伪造单据凭证、虚构交易等任何方式协助、配合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 造假收益强制回溯

上市公司基于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董高支付薪酬、授予股权期权,董事会必须追回两项收益:一是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额利润;二是董高多领取的薪酬和多获授的股权、期权。这彻底打破“造假获利、损失由市场承担”的不合理局面。

3. 失信主体名单联合惩戒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行为的第三方,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开。


03

并购重组

新规围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进一步细化收购定义、收购人资质、权益变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流程等核心要求,强化全流程监管,保障并购重组行为合法合规。

1.明确收购环节监管规则

界定收购情形为实际支配公司30%以上表决权或获得、巩固控制权,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需履行公告等义务并符合相关规定;明确收购人需具备良好诚信与经济实力,列出含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特定违法违规记录等八种不得收购情形;细化权益变动披露:持股达5%后,比例变动达5%整数倍需3日内公告并遵守交易限制,变动达1%整数倍需次日公告,要约收购需公平定价。

2.明确重组业务核心规范

界定重大资产重组为日常经营外资产交易致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求定价公允、利于提升持续经营能力;明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可要求补充核查;规定重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未履行前,不得转让、质押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及定向可转债;规范分拆上市需保障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并按规定报批。

3.强化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要求

明确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需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需保持独立性,核查相关行为合规性与信息披露真实性并出具意见披露。


04

投资者保护加码:股东权利与回报机制双重落地

新规延续“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导向,在股东权利保障、投资回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切实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严禁干扰股东依法行权

董事会、董高等不得以股东所持股票被司法冻结、存在纠纷等为由,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法定权利,确保股东权利行使不受非法干预。

2.强化股份回购制度建设

近年来,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股东回报已成为市场共识。本次新规进一步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清晰界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程序、决策机构等核心内容;一旦触发公司规定的回购条件,董事会需及时制定方案并就是否回购作出决议,强化股份回购的制度建设。

3.厘清股东查阅权限边界

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新规明确了限制范围——不得查阅依法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所对应的会计凭证,以及未披露定期报告所对应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防范内幕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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