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的该规定确立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承包人对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甚至优于抵押权。
无疑,该条规定对承包人而言是极其有益的,为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司法界关于权利有效性、权利范围、权利期限、权利行使方式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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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关联规定
最高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的观点是不予支持,而在2015年的时候又重新把两种观点列出来进行讨论,说明之前观点与实践效果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在各省高院的规定中,安徽高院、浙江高院(杭州中院)持肯定态度;广东、江苏高院持否定态度。
(二)实践争议
1.认为施工合同无效亦可主张优先权的
关联案例:项永甫与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案号:(2012)浙绍民终字第44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2年5月3日。
判决摘要:原告作为自然人虽无承包工程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原告系讼争工程的承包人,原告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该院应予认定。
2.认为施工合同无效,不能主张优先权的
关联案例:冯永康与溧阳市金马磁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案号:(2014)溧民初字第13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4年3月7日。
判决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原告主张工程款在该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评析
施工合同无效并必然导致能不主张优先权,只要工程质量合格的,优先权的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理由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工程款实际上包含了工人的劳动以及物化到项目中的建筑材料,而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工人工资,基于此,合同无效不能直接否定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主张;
2.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表述来看,法律并未规定优先权的实现需要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既然合同无效,工程款的主张也应予支持,那么肯定优先权的主张就能更进一步促使工程款主张的实现。
但是,广东地区基于广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又有其特殊性,指导意见直接规定“合同无效则无优先权”,所以广东区域承接工程,在合同签订时更应当注重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确保施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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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争议。
(一)各地规定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 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承包人对其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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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优先权范围的争议
按照规定,合同有效情况下,认定工程款享有优先权已经没有争议,但是就利息是否享有优先权问题各地存在较大争议,同一区域也存在不同观点。以我司广宁御景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五华金岸华府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
1.认为工程利息属于优先权范围
关联案例: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东方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穗仲案字第14166号。
审理法院/仲裁委:广州仲裁委。
裁判时间:2017年10月17日。
裁决摘要:仲裁庭认为,利息属于工程造价款的法定孳息,属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应当支持。(确保我司利息661万元享有优先权)
2.认为工程利息不属于优先权范围
关联案例: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宁县御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6)穗仲案字第10061号。
审理法院/仲裁委:广州仲裁委。
裁判时间:2017年12月11日。
裁决摘要:关于优先权受偿权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申请人要求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于工程造价款;申请人要求对违约金、利息等享有优先权,仲裁庭不予支持。(导致我司利息634万元无优先权)
(三)评析
工程施工是施工单位将人、材、机物化为工程的过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已经物化的人材机权利的优先性,从而直接规定了该优先权,并规定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但是,理论上说,利息及赔偿款、违约金等并不是基于施工而取得的工程款收益,而是因为发包人违约进行的赔偿,从而不具有工程款优先权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在收款、对账时,若同时存在工程款、利息、赔偿款的收款而又有尾款未支付完毕的情况,应当争取对账确认先支付的款项为利息及赔偿款,后支付或未支付的为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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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合约法务部《法律加油站》栏目组
作者/广东分公司 蒋爱明
编辑/李凯艳
审核/陈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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