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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表见代理

普法小课堂 |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表见代理 中建六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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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导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

案例导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01

案件简介

Law


原告:A劳务公司

被告:B建筑公司

B建筑公司于2010年中标某市地方大学项目,合同额:22000万元,合同工期为2010 年8 月 1日至2011 年 8月 31日。合同签订后,B建筑公司于2010年10月与A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该大学项目中的1008-D-03、04、05、06、07、08教学楼劳务工程分包给A劳务公司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就工程造价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A劳务公司遂于2015年9月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1763.97万元,停工待料索赔款225万元。



02

主要争议

Law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在原告提交的调价报告上签署的意见是否有效力,是否可认定为对原告施工项目调价的依据?


03

裁判结果

Law


法院审理认为项目经理系被告任命的项目管理人员,其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行为,被告应对项目经理的签字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以合同约定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对原告不公平,因此以鉴定机构依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材料实际用料、项目经理的签字做出的造价结果3181.45万元作为原告施工工程的最终结算。扣减被告已付款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586.61万元。


04

法律分析

Law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其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②应当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③相对人应当为善意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所做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因此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05

管理建议

Law


01

对内应严格落实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对越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02

对外通过合理方式公示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

03

完善分包、分供合同中的签证、索赔流程。



内容来源丨商务法务部

责编丨李兴国

审核丨董肖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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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六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二建公司(中建六局装饰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500强中国建筑集团旗下骨干公司,聚焦高端房建、基础设施、新兴业务、投资运营,斩获鲁班奖等国家级荣誉百余项,为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天津装饰十强单位、上海和江苏“专精特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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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六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二建公司(中建六局装饰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500强中国建筑集团旗下骨干公司,聚焦高端房建、基础设施、新兴业务、投资运营,斩获鲁班奖等国家级荣誉百余项,为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天津装饰十强单位、上海和江苏“专精特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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