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实施。
有关“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确认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条款无效后付款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的确定
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什么是“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
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这类条款就是我们常说的“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并非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它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业主付款作为向分包商支付相应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
该《批复》的适用范围
Law
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例如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合同类型。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间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未被纳入《批复》适用范围,直接适用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如何认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
Law
《批复》指出认定标准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此外,亦可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
其中,关于建筑业的认定标准如下: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复》施行前“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业”
Law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本质上违背的是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以及第八条(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的规定。
因此,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应贯彻批复的相关精神,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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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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