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黑白合同”是一种经常出现在建筑行业中的法律问题,也称“阴阳合同”,即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其中一份是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而另一份是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即“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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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A总承包公司
被告:B发包公司
2004年11月2日,A公司进入B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施工现场施工;2004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05年7月1日,双方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并予以备案。上述两份合同性质的文件内容上存在实质差别。
02
主要争议
1.两份合同性质的文件是否有效。
2.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按什么标准计量。
03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B公司与A公司早于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合作协议》存在与施工合同本质上不一致的内容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确认双方解除补充协议;施工合同未就工程款的给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发生纠纷,双方均负有责任;A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B公司应依约按照其已完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具体数额应按照鉴定单位所做造价鉴定确定的数额减去已付工程款数额进行确定。
04
法律分析
1.关于黑白合同的认定
“黑白合同”主要指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做出背离中标合同的情况。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确保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具体涉及计价方式、依据、支付、结算及调整方式等合同价款,均系发包人履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
(1)黑合同签订于白合同之前。
由于建设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建设方难以对投标人的经验及技术、履约能力有准确的判断,给招标人带来了诸多风险。为了规避招投标带来的施工者选择的不确定风险,有的招标人会想方设法的控制招投标结果,如:
一是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与投标人(施工单位)进行磋商,涉及实质性内容并签订黑合同,即发生串标行为。之后,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白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甚至有些工程在招投标之前,施工单位就已经进场施工。
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由施工单位串通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招投标,并签订双方并不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备案。
(2)黑合同签订于白合同之后,或与白合同同时签订难以确定先后顺序。
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之后,建设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要求施工单位改变工程款支付方式、降低造价、垫资施工或缩短工期等,订立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黑合同,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得以履行。
3.黑白合同的处理
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结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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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
1.应当避免签订黑白合同。
2.必须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约定。
3.要切实加强履约管理精细化。
内容来源丨商务法务部
责编丨李兴国
审核丨董肖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