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招标人超出合理参照借鉴范围而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方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被告某房产公司邀请包括原告某设计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参加建筑方案招投标活动。原告收到招标邀请函后,如期向被告提交了该投标设计方案并成为最终两个入围方案之一。然而,被告最终决定该次招标没有任何单位中标,并按约定向两家入围单位各支付了补偿费。后原告发现被告正在进行施工楼盘设计方案与原告当初投标的设计方案基本相同,但却署名另一家设计单位。原告认为另一家设计单位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房产公司宣布设计公司没有中标,但采纳了其设计方案,并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使用,尽管在招标邀请函中表明业主有权将应邀单位的方案设计成果引用在实施方案中,但是被告这种引用已经远远超出合理参照借鉴的范围,构成实质上的使用。经比对设计方案,房产公司应该按照中标的情形与设计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并支付相应对价,但房产公司却按照落标支付给设计公司不合理对价,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建筑行业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设计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