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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一年一度的“315”又到了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
“共促消费公平”
我们先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消费权益保护法》定义
2014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修订,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
该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一般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消费行为类型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行为的目的为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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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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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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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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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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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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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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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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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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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新消费权益保护法》重要内容
一
网购“后悔权”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
平台“先行赔付”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
可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维权
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文明消费者
内容来源丨商务法务部
责编丨李兴国
审核丨董肖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