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物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这时,我们就需要“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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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吧~
担保物权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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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主债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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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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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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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05 |当事人的约定。 |
担保物权的体系
抵 押 权
01
抵押权的财产范围
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02
抵押权的设立
1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设立。
2
抵押物为不动产的,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3
抵押物为动产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03
抵押权的影响因素
抵押物租赁
债权人在设定抵押时可以通过现场调查抵押财产是否已出租并转移占有,其抵押权可否排除租赁权干扰。
判断“出租在先”对比的是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
抵押权处分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04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以登记时间先后为准;
先登记的>后登记的>未登记的;
均未登记时,按债权比例清偿。
质 权
01
质押财产范围
质押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
02
质权的设立
1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设立。
2
质押物为动产的,自交付时设立。
3
质押物为权利的,请看下表。
03
质权的影响因素
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
质权处分
(1)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2)质权人放弃该质权、质权顺位或者变更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押财产保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04
抵押权和质权竞存的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之上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清偿顺序如下:
留 置 权
01
留置权的财产范围
属于债务人且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例如说修理厂修理你的汽车,如果你没有钱支付修理费,那么修理厂可以留置你的车。此时你的汽车就属于留置财产。
02
留置权的设立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已届清偿期。
3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03
留置权的消灭
债务被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
04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
在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有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动产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内容来源丨商务法务部
责编丨李兴国
审核丨董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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