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权
导 语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某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拥有包含第14195919号、第14203957号等注册商标。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伍某华未经华为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相关标识作为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收银台装潢,攀附华为公司在通讯行业的知名度,向消费者指示涉案店铺由华为公司经营或者授权经营,侵犯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第14195919号、第14203957号)。经法院审理,认定伍某华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标识,在其店铺的招牌、灯箱、产品展示柜、产品展示架的灯箱上使用标识,侵犯了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伍某华在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华为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其店铺设置“华为直营店” “万达华为直营店维修中心”“华为官方直营店”的广告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伍某华停止侵犯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5000元。
法官点评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本案中,华为公司就图案分别注册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伍某华不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且在其实体店铺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收银台装潢中使用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分别侵权了华为公司注册在商品及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伍某华在其销售的产品上标注华为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其店铺设置“华为直营店”“万达华为直营店维修中心”“华为官方直营店”的广告牌,属于攀附华为公司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 语
由此可见,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涉及多方面内容,本案对于少数投机经营主体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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