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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红线宣贯系列(八)

一、《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红线条款:第三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主观能动性不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较明显问题不能有效发现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其中,对审计回访发现的下列第(四)项问题的,由公司有关领导约谈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将有关问题移交其所在单位纪委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虚假瞒报整改、边改边犯、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红线条款:第二十九条 对在整改过程中违反整改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公司将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工作报告、整改工作台账和有关证明材料,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2.不按规定对整改工作进行质量把关,经督促仍达不到整改工作质量要求的。
3.整各环节中改不积极、不认真,相互之间不配合,不落实自身职责,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
4.泄漏整改工作机密,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未按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处罚:
1.对审计发现问题不整改,经督促仍拒不执行的。
2.整改不彻底、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屡审屡犯行为的。
3.故意泄漏整改工作机密,给企业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4.拒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
5.同时发生本条(一)中的两个及以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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