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职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徐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在岗职工月工资低于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高于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低于徐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可按照职工实际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2.对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不享受薪酬待遇的不在岗人员按照江苏省公布的2016年度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089元为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3.差额补偿奖励:
(1)在岗职工如果协解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低于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作为企业补偿,和职工月工资相加,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
(2)对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不享受薪酬待遇的人员(如自谋职业、自费上学等人员),在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作为企业补偿,和最低工资标准相加,作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
4.一次性奖励:
作为试点单位,铝板块企业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基准日定为2017年7月31日。2017年7月20日前提出并签订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每人奖励3万元;2017年7月31日17:00时前提出并签订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其他单位均以9月15日为基准日,9月15日17:30前提出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每人奖励2万,9月30日17:30前提出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每人奖励1万。
【说明】
1.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即员工工龄,不能简单以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应按本人计算工资待遇的实际工龄为计算依据。
2.2017年7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徐州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57228元,即月平均工资4769元,三倍平均工资即为14307元。
3.计算月工资口径为计算养老保险基数的口径,即月工资收入=应发工资-保健津贴-取暖降温费-车贴-荣誉金-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企业年金企业缴纳部分+发现金的奖金。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4.2017年6月24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沛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
5.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即为所在二级单位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