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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红线宣贯系列(七)

一、《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红线条款:发生法律纠纷以后,不及时、如实报告,延误法律纠纷处理时机的,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不全面反映有关情况、不如实提供证据和材料,影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和材料,损毁、丢失有关证据和材料,使法律纠纷处理工作陷于被动的;
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推脱责任的;
泄露案件秘密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不采纳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见,擅自处理法律纠纷或处理不当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公司对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效显著,为公司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较好地维护公司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嘉奖,奖励标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涉及的所有人员和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司或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500-2000元/每人,屡查屡犯的加重处理。
二、《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
红线条款: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公司管控方面、风险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资金管理方面、转让产权、股权、资产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执行。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对房屋等建筑物、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维护等职责,造成相应资产、设备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
所属单位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对公司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违反集团及公司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所属单位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公司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至100%的绩效薪金。
三、《关于印发公司工商事务及证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1.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年检、年度报告手续的;2.在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3.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照的;5.其他违反工商管理、证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不报、擅自处理或未经公司线上审核审批的行为,对单位进行通报,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屡查屡犯的加重处理。
四、《关于印发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未经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实施行为的。
被授权人超越授权委托权限办理事务,且在事后未得到授权人追认的。
被授权人在授权委托范围内未尽职尽责的。
授权委托终止后,原受委托人仍以此身份对外实施行为的。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授权委托管理的通知》隐瞒不报或擅自超范围办理授权委托事项的。
红线条款: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人500~1000元处罚。
六、《关于印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有下列较重情节的,由公司或所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行政处分,同时处以责任人1000~3000元/人经济处罚。
(一)重复出现不签合同、倒签合同或拆分合同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签署合同等不规范现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合同审批意见的。
(三)合同承办人员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合同附件、证据材料的。
(四)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发现对方已严重违约仍继续履行合同的。
(五)泄漏合同信息或者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汇报,或者不及时采取保全等措施的。
(七)多次不按公司规定报送单位合同报表和履行报告等资料,以及未及时在法律系统填写合同生效、履行、归档信息影响公司统计上报的。
(八)擅自出借合同专用章,在空白的纸张或者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的。
(九)故意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合同的,以及在合同管理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十)不按公司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合同资料或者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严重影响工作的。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合同秘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配合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较重情形。"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本身存在工作失职、失误或管理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未造成经济损失,且情节较轻的行为,由公司或所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任人200~1000元/人经济处罚。
七、《关于印发公司行政收费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线条款: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类行政收费事项都应当进行线上流程审核。凡未经公司流程审核或《行政收费审核审批表》未加盖印章的,财物(预算)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不报、擅自处理或未经公司审核支付款项的,对单位进行通报,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1000元/每人,屡查屡犯的同时追究当事人的工作责任。
八、《关于印发公司落实<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贯彻落实国资委、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推动工作落实不积极,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没有完成国资委、集团公司和公司法治建设主要目标任务的。
在组织推进法治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
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不力,对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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