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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红线宣贯系列(十一)​

制度红线宣贯系列(十一)​ 苏铝公司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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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红线宣贯系列(十一)

一、《关于印发公司集中采购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物资验收、复核部门和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验收单位或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质量复核,将不合格物资验收为合格,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物资使用过程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向采购单位反映后(有可查询的反映记录),采购单位未能及时解决而影响安全生产时,追究采购单位责任;使用单位未向采购单位反映,直接与供应商联系且问题未得到解决而影响安全生产时,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采购物资在供应及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依据《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本办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公司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二、《关于印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

(一)在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损公肥私的;

(二)对未经过鉴定的物资进行废旧处置的;

(三)以各种理由违规私藏私留自行处置废旧物资;

(四)达到废旧物资处置进场交易限额而未进场交易的;

(五)废旧物资处置需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六)未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废旧物资账务处理的;

凡不按规定执行者,经责任认定后,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三、《关于印发公司物资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闲置物资规模数量较大,但不主动盘活、不积极接受调剂的,经公司有关部门确认,对闲置物资按照“两金”占用,予以严格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将组织物资贸易部、机电管理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建设管理部综合评判各单位闲置物资,对公司认为可调剂而不主动调剂的闲置物资,将在年度考核时对其折旧加倍在利润中扣除。

四、《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红线条款:第十六条  客户必须是依法设定的企业法人。接纳新客户,由煤炭贸易公司进行初步评审,报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批准,报中煤销售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煤炭贸易公司负责大屯本部外销煤炭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  煤炭贸易公司拟订(或修订)合同文本,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必须经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审核通过。与客户签订具体合同前,需按审批层级通过法律事务系统审批,完成审批后才能与客户正式签署。

第三十条  建立灵敏高效的价格机制。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煤炭产品价格及销售政策的决策机构。煤炭贸易公司在市场调研、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煤炭产品价格政策和销售政策的建议方案,报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通过,原则上与周边市场价格同步调整。价格政策和销售政策调整报中煤销售公司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从销售、调运计划、结算等环节全方位对应收账款进行控制。建立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客户信用风险额度控制应收账款,鼓励客户预付款发煤。及时对账,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十二条  各矿、选煤中心要加强质量控制和采制化管理,准确反映煤炭质量,化验结果及时报煤质运销管理中心。煤质运销管理中心审核后,及时传递给煤炭贸易公司,作为商品煤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装车点加强装车过程管理,提高装车速度和质量。持续改进空车的检查、修复和清扫工作;严格按照指令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装车,严禁混装、错装、超装,以次充好、以好充次,做到质级相符;不断提高司磅水平和装车技艺,做到不亏吨、不超装、不偏载、不前亏后补;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磅房及操作间;煤质运销管理中心不定期抽查装车数、质量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五、《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红线条款:第六条  所有欠款煤炭客户均需要进行信用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新申请的授信(授信:指向客户在采购业务中提供一定的赊销额度)客户应先进行信用评估。

第九条  对授信客户实行信用额度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评估结果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最大信用额度按下述公式计算:

                D

         R=S x —— x n x (1-r)

                M

   其中:R-代表客户信用额度,万元;

      S-代表月度计划销售收入,万元;

      D-代表信用周期,是指从货权转移到收到客户货款的天数,天;

      M-月平均天数,取30天;

      n -信用等级系数,取1.5~0(按信用评估得分折算);

         r -预付货款比例,%。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控制

(一)原则上任何时点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最长应收账款时间不得超过设定的信用周期。

(二)应收账款余额超过授信额度或应收账款天数超期的,应立即通知客户来款,并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连续两个月超出的,经信用风险管理小组批准,对该客户暂停发运,并降低授信等级。连续三个月超出的,经信用风险管理小组批准,对该客户停止发运,并取消授信资格;条件具备后再次启动授信的,需经信用风险管理小组审核、公司办公会批准。

(三)计划下达、发货、结算开票等环节均需加强信用风险控制。

(四)不在年度应收账款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客户一律实行预收款发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损失的,对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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