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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红线宣贯系列(三)

制度红线宣贯系列(三) 苏铝公司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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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红线宣贯系列(三)


一、《关于印发公司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函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九条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勉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函询的程序:

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应当报经公司纪委负责人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由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共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委员会、大屯煤电公司、上海能源公司关于印发<办案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使用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办案细节,跑风漏气,将举报情况和查办情况反映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个别谈话,一人一证,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案件调查相关材料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准接受有关人员的财物、宴请和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实行办案回避制。办案人员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不参加案件的调查。

第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办案纪律,情节较轻的,经批评教育后,及时将其调出办案人才库;情节较重的,依照党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关于印发<中共大屯煤电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会议要求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要有明确的态度,坚持原则,勇于发表自已的意见,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中共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醒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八条  严明工作纪律,不得在廉政提醒告知时将信访举报件原件或复印件提供给廉政提醒告知对象,不得泄露举报人及举报件中涉及证人的情况。

第九条  如发现廉政提醒告知对象涉嫌违纪问题线索,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廉政提醒告知对象对廉政提醒告知采取抵触态度、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将加强对基层廉政提醒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廉政提醒对象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拒不配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关于印发<基层纪委向公司纪委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六条  基层纪委向公司纪委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基层纪委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七条  对于基层纪委报告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公司纪委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要认真处置,需要反馈的应及时向基层纪委进行反馈。

第八条  基层纪委报告不及时、影响工作的,公司纪委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提醒。对应报不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公司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容错纠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十一条  对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诬告、造谣的,要给予批评教育,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担当、不作为,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以及对上级精神不重视、不研究、不贯彻的要进行问责。"

七、《关于印发大屯公司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范领导干部有关要求,凡是查核发现领导干部填报廉政档案情况与查询情况不一致时,本着对工作及干部负责的精神,由干部本人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可资佐证的依据,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了解或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凡属漏报、隐瞒不报等行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履行好阅签职责,切实把握好本办法有关廉政档案填表的要求,督促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规范填报。公司纪委按照“专人、专机、专柜”原则,强化保密意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本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对不如实填报廉政档案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廉政档案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廉政档案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建立廉政档案作为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积极稳妥地加快公司廉政档案建立步伐。党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结合通知要求和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有效落实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填写好自己廉政档案的相关信息资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条 廉政档案建立工作将作为各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纳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范围,进行统一考核评比。公司纪委要经常坚持对各单位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1.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报、不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的;

2. 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的;

3.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材料的;

4. 扣押、抽换、隐瞒、涂改、伪造廉政档案材料的;

5. 拒不提供应当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或者故意妨碍有关材料归入廉政档案的;

6. 发生其他违法及相关纪律规定行为的。

八、《关于印发<纪检干部下基层接访工作办法>的通》

红线条款9.严肃接访工作纪律,如出现跑风漏气、泄露案情、遗失重要资料或导致提供问题线索者受到打击报复的等,将依规依纪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九、《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中煤集团纪委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八条  经审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行为的,应当对行为人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二)非中共党员的,依据有关制度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三)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经审查认定已有明确结论,仍罔顾事实捏造虚假事项,反复、多层或多头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和组织开展的执纪审查工作,意图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对他人打击报复进行诬告陷害的;

(三)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强迫、唆使、策划、指示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四)意图引起上级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注意,检举控告时连带被诬告陷害人所在组织、上级单位或其他人员的;

(五)严重侵害被诬告陷害人或其家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六)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在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前,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积极挽回损失、努力消除不良影响或及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和蔓延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其他幕后指使者的;

(三)得到被诬告陷害人书面谅解的;

(四)积极配合审查核实工作,能够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

(五)确系初次诬告陷害且影响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纪检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行为。因不了解真实情况、认识上存在偏差误解,而导致错告、误告的,可免于处理或处分,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十七条  因教育不力、管理不善,致使本单位、本系统内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行为,职工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组织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一)对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查处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伪造隐匿、私自销毁文件资料的;

(二)向被查处诬告陷害人通风报信或转交文件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阻挠、干扰执纪审查工作的;

(四)以查处诬告陷害为名,借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或为自身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关于进一步深化“三转”工作的通知》

红线条款3. 公司纪委要加强监督,对贯彻落实不力,明转暗不转的,要予以追责。

十一、《关于印发《大屯公司纪检干部保密纪律“十个不准”》的通知》

红线条款1.不准打听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

2.不准泄露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

3.不准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以及私自接触被举报人。

4.不准泄露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5.不准泄露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资料。

6.不准泄露案情讨论、分析和研究情况。

7.不准在公众场所谈论、商量案件内容。

8.不准通过OA、微信、QQ、邮件、移动存储设备等媒介传送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9.不准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随意摆放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10.不准私自携带案卷外出。

十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线条款3. 对于上报处置处理意见建议出现重大偏离问题或审核多次不能通过等情况的单位,以及对所需报送的数据材料存在漏报、虚报、瞒报、迟报等情况的,公司纪委将予以通报直至问责;公司纪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纪委案管系统填报情况、报表报送情况,并纳入当年党建工作考核、纪委书记年度考核。

十三、《中共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委员会、大屯煤电公司、上海能源公司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线条款: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包括离岗休息人员)。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持做到“六不准”:

(一)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婚礼等喜庆事项宴请对象控制在亲戚、朋友内,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从简用餐;

(二)不准采取分时、分场、化整为零的方式多轮办理;

(三)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钱物;

(五)不准动用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不准进行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能超出当地一般消费标准,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宴请桌数不超过20桌,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每人礼金不得超过200元。严禁操办满月、生日、升学、子女参军、乔迁新居等事项的宴请。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操办婚嫁事项须提前7天报告,操办丧葬事项须事后7天内报告。

第八条  报告表必须由报告者本人填写,分级审批管理,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核签字,二级单位中层副职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公司机关中层副职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告人履行完审核签字手续后,将报告表由本人报公司纪委备案。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其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党委要强化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单位党委书记是执行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者袒护、纵容违规操办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以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凡是违反本办法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问责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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