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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终末期肺病、肌营养不良症、多发性硬化、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恶性葡萄胎。
2、员工及员工家属在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确诊患以上疾病。
3、员工及员工家属在医疗期间,可免费使用集团生产的抗肿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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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指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即包括住院收费票据中合计项减去医保统筹支付项)。
2、员工患重大疾病,厂龄15年以下员工,帮扶金累计最高金额为10万元/人;厂龄15年及以上员工,帮扶金累计最高金额为20万元/人。在最高金额以内的,基金会对其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全额帮扶。
3、员工家属患重大疾病, 基金会对其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50%帮扶:厂龄15年以下员工,其家属帮扶金累计最高金额为5万元/人;厂龄15年及以上员工,其家属帮扶金累计最高金额为10万元/人。
4、厂龄指在石药集团工作时间,以出院时间为截止日期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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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员工以家庭为界定单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500元;或家庭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1500元,但家庭成员由于患病、意外伤害、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员工界定为困难员工。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家庭成员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婚子女。
3、员工子女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考入普通高校(指大学和学院、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下同)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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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员工子女按照学制年限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每年给予助学金5000元。
2、困难员工子女按照学制年限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就读期间,每年给予助学金3000元。
3、子女辍学、退学的,员工应在15日内告知基金会,停止发放帮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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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子女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入一本全日制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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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子女考入一本全日制大学的,录取当年给予一次性助学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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