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8小时外负面清单
(网络空间篇、旅游出行篇)
一、网络空间篇
【纪律红线】
1.不准在网上公开发表反对或者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
2.不准在网上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不准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3.不准利用网络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等;
4.不准利用网络制造、传播各类谣言;
5.不准利用网络制作、贩卖、传播政治类有害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及网络文本、图片、音视频资料等;
6.不准利用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
7.不准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8.不准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9.不准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10.不准在网上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11.不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12.不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
13.不准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14.不准在网络空间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案例警示】
某乡政府干部洪某泄密问题。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洪某、杨某分别受到党纪处分。
【纪法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条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特别提醒】
尤其是在使用网络时,要特别提高警惕,自觉做到不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不使用微博、微信等公共网络平台谈论、传播涉密工作信息或者内部敏感、不宜公开的事项,不擅自将单位内部文件、材料传播到公共网络平台上。
二、旅游出行篇
【纪律红线】
1.不准用公款报销私人旅游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
3.不准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
4.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安排的旅游;
5.不准使用公车旅游;
6.不准在旅游中有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言行;
7.不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
8.不准违规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
9.不准在境外旅游时擅自变更路线、超期不归或者叛逃;
10.不准用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旅游费用;
11.不准在境外触犯所在国、地区法令和宗教习俗;
12.不准在境外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13.不准私自携带、寄递违禁宣传品入出境。
【案例警示】
某市应急管理局在主题党日活动中改变行程借机旅游问题。2021年7月23日至25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某某率局机关党总支55名觉员干部和11名家属党员前往怀化市芷江县等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7月24日,时任某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某同意朱某某组织参与主题党日活动人员变更行程,前往湘西自治州博物馆、凤凰古城、芙蓉镇等地自费游玩。2022年1月,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杨某受到诫勉处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特别提醒】
不能借机“夹带私货”,搭公家的“便车”、占公家的便宜,坚决杜绝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之机,安排私人旅游活动并用公款报销。
来源: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