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关调查:
2017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情况下,在杭州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控制的“XX网”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平台,自行或伙同平台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购物额度订购奶粉等母婴用品,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进口,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走私进口奶粉等货物共计79145件。
经计核,上述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924229.36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344273.78元,偷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72708.46元。
以上行为有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申报数据、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资金支付资料、财务资料、讯问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对于当事人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XX网”平台刷单走私进口货物所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部分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618900元。
对于当事人2017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在其它平台刷单走私进口货物所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该部分走私货物。鉴于该部分走私货物已在境内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该部分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计人民币1775685.45元。
海关对该跨境电商处罚+追缴没收共计23945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