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 ,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疫情期间,数千家企业携手并肩,调剂人力余缺,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加入到共享用工的队伍中来。
但新事物也带来了新问题,共享用工的法律风险一直饱受争议。
A公司的员工到B公司工作,仅是一个工资由谁发放,以什么名义发放,就会牵扯非常复杂的税费计算问题。还有员工发生了工伤应该谁来负责?员工在新岗位干习惯了不想回去了,原企业该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甚至法学界专家也无法给出答案。
此次人社部发布的文件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官方说法。
要把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要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依法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要切实保障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工作的自主权。
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对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1、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得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缺工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
▼劳动者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可以退回劳动者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应当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社部最后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维护好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和查处违法行为。
1、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2、加强对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加大调解力度,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做好调裁审衔接,及时处理因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3、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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