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流传着一句话:新冠病毒致死率不到3%,但没有收入,致死率100%。
但是随着直播带货、短视频等新业态的发展,让一部分人开始探索新的就业模式,他们是新兴互联网下第一批灵活就业者,同时也催生出服务于自由职业的新兴用工模式——灵活用工。
01
深度解析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的兴起可以追溯到打车平台的兴起。2012年,包括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成立,平台与司机之间的临时用工关系以及税务、薪资处理的相关问题开始凸显。
以打车平台崛起的灵活用工需求不断增强,使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相应的推出政策响应。
201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4号),按照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将一定程度的放开税务管控,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行为。这为解决灵活用工的税务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半年之后,2014年年初,滴滴和快的打车大战爆发,可以说税务机制的适时改变,开启了灵活用工的新时代,也为中国的移动互联网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商业环境。
而到2018年~2019年之间,企业税务筹划需求增加,和互联网生态不断延伸,自由职业者增加,使得灵活用工增长迅速。
与此同时,结合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政府鼓励数字化生产资料共享,降低灵活就业门槛,激发多样性红利,支持互联网企业、共享经济平台建立各类增值应用开发平台、共享用工平台、灵活就业保障平台。
目前灵活用工平台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类似滴滴打车、外卖平台等已经拥有场景,大型企业一般自建灵活用工平台,为其场景服务;另一类则是已经搭建其灵活用工平台,为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服务,主要是中小型企业。
其分类主要是由于税务政策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不一样,对于企业处理资金要求也不一样。“一般国税局会给资金流水大的企业单独开通道,而流水小的企业只能依靠灵活用工平台。”
02
网红个税如何缴纳?
今年以来,各大流量平台将直播带货作为各自的淘金地,快手联手京东,把京东作为自己的供应链;抖音则一面与淘宝签下新的年框协议,一面加快了自建小店、发力商业闭环的准备。
而已经连续8个季度翻倍增长的淘宝直播,也在最新的宣传片里旗帜鲜明地亮出了“专业”的口号。
但也生发出一个新问题:主播直播带货如何缴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关于《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答复函,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包含网红直播、直播带货等平台新经济的税收征管办法做出明确答复,指出直播带货涉及的个税按核定征收。
图片来源:中国经济网
“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的答复函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做了相应回复,具有可操作性。但他同时认为,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征税还是应有一个包容的态度,除了头部主播,针对中腰部主播的税收政策仍应谨慎、宽容。
一名浙江的税务工作人员介绍,在具体的日常业务处理中,仍有一些现实的难题待解:如果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就比较困难。此外,为了扶持新业态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展,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考虑是否向平台发送“风险自查提示”并要求平台自查补税。
03
税务局明确“核定征收”
8月19日,厦门市税务局官网披露了一封对政协委员《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函,税务局明确表示:直播带货所涉个税按核定征收。
答复函表示,该局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对提案的三点建议作出明确回复。

1、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
厦门市税务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该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2、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
厦门市税务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该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3、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核定征收个税”的建议
该局指出,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其中,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04
国家政策
曾有政协委员提出加强网络直播税费征管,事实上,直播带货中的纳税问题的早有讨论。
2018年广东“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朱颖恒提出了《关于加强广东省网络直播税费征管的提案》。他直言,网络主播纳税意识薄弱,主播的收入有将近30%被平台抽走,为了保持足够的利益,几乎没有主播会主动缴纳个税。在他看来,网红、主播纳税是给网络主播一个正当行业身份的象征。
朱颖恒认为,应当在法理上对直播平台的收入进行界定,对网络主播提供的服务范围,诸如文化传播、咨询服务、广播影视等进行区分,对主播的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纳入不同的缴税体系,对工资性收入和劳务性收入进行区别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据悉,目前网络主播带货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主播个人签订带货协议;主播加入MCN机构后,由机构签订带货协议并与主播分成;或者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或公司,与经营实体签订带货协议。
而主播们的收入一般也由三部分构成:
一是销售返佣,主播根据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抽取;
二是收取“坑位费”,商家需要向主播支付产品进入直播间的入场费;
三是粉丝在直播间为主播赠与虚拟礼物的收入,在早先的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中,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此,但在带货直播中,这部分收入并非大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一般网红直播带货服务的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而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自有商品类的则在符合核定征收时进行核定征收,是考虑比较合理的,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
浙江某地税务局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网红主播不主动进行申报,做纳税征管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如果纳税主体都是个人,则征管面庞大,将加大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
所以对于整个直播行业征税还是要有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中小微、个体户不可过于苛责,对于集体人员庞大,收入零星且分散的主播来说,核定征收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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