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建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以来,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并且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要求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工人不能以灵活用工的形式进行作业。
但是当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后,由谁来承担建筑工人工伤的责任问题就变得非常模糊。
以下举例予以说明。
案例简介
▼2011年3月5日,总包方A公司与分包方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某国际新城一期的结构工程和粗装修工程分包给B公司。合同承包方加盖公章为分包方子公司C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李某。

▼2012年3月4日,C公司就二期工程与朱某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协议》。
2012年4月17日,朱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了做工伤认定,朱某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C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花名册、考勤表以及确认朱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均由C公司盖章出具,因此,应确认朱某与C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社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赔偿责任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那么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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