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单位的工资条具体项目各有不同,但整体结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扣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扣税:个人所得税。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大数据平台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监控、分析、推送,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使得虚开发票、虚假注册等税收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实际中,企业以虚列人员工资、工资单造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少缴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案例不胜枚举,如何规避成了财务们必须攻关的重大问题。
一般来说,稽查人员会根据企业情况,针对企业账簿中的工资费用项目,从 4 个方面入手实施核查: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代扣的个税金额是否依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是否存在人为计算错误、故意少交个税的情况。
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上的人员是否均在金税三期个税申报系统中依法申报了“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固定一处单位,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发放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重点检查企业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甚至已经死亡等,但是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少申报个税。
对于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税办法。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重点检查工资表中的免征个税的所得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免征个税的健康商业保险是否符合条件、通讯补贴免征个税是否符合标准等。
1、会计在申报个税时要重点检查工资表上的员工是否属于公司真实的人员,是否存在虚列名册、假发工资现象;
2、工资表中是否还存在人员已经离职,仍然申报个税,未及时删除这些人员的信息的现象;
3、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很多企业为了少缴个税,工人的工资跟实发的不一样,申报个税的工资低于申报基数。
4、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列工资抵费用。部分企业员工通过超市、商场等购物发票、小票等凭据报销费用,冲抵工资薪金收入;或通过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办公电话通讯费等办公类费用的报销冲抵工资薪金收入,现在发票管理越来越严格,一不注意被查,就有涉及偷逃个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嫌疑。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员工缴纳个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公司没有缴纳个税就是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很多企业为了减轻税务压力就将员工的薪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申报,人数一旦多了就很容易引起税务局的核查。如果税务机关查实会处以罚款,还会会让员工补税加收滞纳金。所以企业应该选择合规的有代征代缴资质的代征公司帮助企业代征个税,减轻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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